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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联排别墅房顶渗水草坪裸露 近2/3业主拒绝收房

2017-08-03 09:22:57 · 2915次浏览

济南某联排别墅房顶渗水草坪裸露,近2/3业主拒绝收房,7月30日是济南二期联排别墅区业主被开发商通知收房的日子,当日有不少业主到现场后发现房子疑似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收房。对此,开发商方面称约有70户已收房,约占41%,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济南装修网了解到,在房市如此火爆的当下,近日,济南某小区二期联排别墅区通过综合验收,进入交房阶段,但有业主称目前因房屋存问题,有近2/3业主拒绝收房,向开发商发出《拒收通知函》也一直未得到回应。对此,开发商方面称约有70户已收房,约占41%,近几日是集中交房日,未能及时回复业主,但业主反映问题目前制定出解决方案,将陆续处理。

济南某联排别墅房顶渗水草坪裸露

“部分房顶有渗水,小区里草坪也铺的乱糟糟的,有些地方泥泞不堪”,1日,业主艾先生接受采访时说,业主群里有业主说挡土墙有裂痕,担心房子有质量问题。从该小区业主拍的别墅内照片可以看到,部分业主家天花板上出现一大片水迹水,有的还出现了墙根附近墙面长毛的情况。别墅前小院地面绿化也有部分黄土裸露,雨后变得更加泥泞,院内铺设的大理石板上沾着不少泥巴,有的还出现了破损。

据一尚未收房的业主介绍,联排别墅共有170户,据他了解,仅60多户收房,有近2/3的业主拒绝收房,“有的业主说因为孩子上学着急装修等原因收了房”。部分业主表示,他们从济南住房与房地产信息网上查到自己所购买小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公告,但就自己现场亲眼看到房屋渗水、草坪裸露等情况,无法放心房屋质量,说服自己收房。

另外,有业主称,拒绝收房业主曾以邮件方式向开发商某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客户关系部、法律部等部门发送《拒收通知函》,里面列举了业主拒绝收房的几个原因。“他们一直没给过我们回应”,业主马先生说,业主并非要与开发商闹僵,希望对方能够就存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和时限。

1日下午,某置地(山东)发展有限公司二期销售部一孙姓负责人称,小区已通过综合验收,符合交房条件,目前有70多户业主已收房,部分业主提出小区存在的渗水、草坪裸露等问题确实存在,并且已有解决方案。

“业主反映的渗水问题,其实是别墅顶层烟囱下雨漏水造成的”,他说,开发商方面并非不想解决问题,因为这是他们第一次做此类联排别墅,此前未曾预料到会出现渗水的情况,加上前几日是集中交房日,只是记录了业主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与业主沟通,1日下午已经制定出解决方案,次日将告知业主。“着急装修的业主联系我们这边,会优先处理问题,其他有渗水等问题的房子我们肯定也会一一处理。”

另外,他说,此前小区规划时,业主门前小院并没有绿化,“业主门前小院由他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因为黄土裸露不好看,所以在交房前几日临时决定铺草坪,时间仓促,加上这几天连续下雨,显得不好看”。

开发商综合验收通过的情况下,有如此大批业主拒绝收房是还是比较罕见。

济南装修网了解到,此类情况有2起。2015年6月,济南某小区通过综合验收,因开发商未兑现学区承诺业主拒绝收房。2015年12月,济南某公馆通过综合验收,但业主发现楼道间的电梯按钮裸露没有保护,墙体裂缝,渗水严重,地面管道裸露,小区内路面坑坑洼洼,园区绿化也与当初置业顾问的描述相去甚远,拒绝收房。

可见,通过综合验收的小区业主拒绝收房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种是房子本身有瑕疵,另一种是与购房前承诺的规划有出入。在楼市依旧火爆的当下,正如正在维权的一位业主所言,他们并不想与开发商闹僵,但业主的诉求如果能够及时得到回应,开发商能够在开发的过程中减少瑕疵的出现,行业内反思此类情况,或许这类问题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相关连接: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或者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住宅商品房性能认定文件;

(五)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七)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济南装修网获悉,依据《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的有关规定,购房人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拒绝收房:

(一)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二)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未通知购房人或购房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拒绝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3%)的;

(四)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摘自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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