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行业

环保部再出政策法规 13个行业2017下半年全面开展

2017-08-08 11:39:01 · 9950次浏览

据装一网了解,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官网公布了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45号部令。自公布日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第45号部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率先对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石油炼制、化工、原料药、农药、氮肥、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平板玻璃、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中造纸和火电两个行业的企业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污许可证,其他13个行业在2017年下半年全面开展。

行业设置突出重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具体划分,《排污许可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可以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需求。《排污许可名录》还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

环保政策法规

其中涉及厨卫行业的有以下几条:

人造板制造行业。针对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重点实施,实施时限2019年,适用行业 人造板工业。

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企业。针对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等企业重点实施,对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以下的简化实施,实施时限2019年,适用家具制造工业。

陶瓷制品制造行业。针对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企业重点实施,实施时限2018年,适用陶瓷砖瓦工业。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针对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使用有机涂层的(不含喷粉和喷塑)等企业重点实施,对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其他2020年。

黑色金属铸造行业,针对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等企业重点实施,对年产10万吨以下的简化实施,处理时限2020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建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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