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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逾期交房一年多 开发商想用合同免除违约责任

2017-08-12 09:34:06 · 4245次浏览

青岛市民购买了一套价值1826069元的期房,在其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后,开发商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却未按时交房。然而开发商想用合同免除责任,延期仍要付违约金,置业认为逾期交房非自己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一起来看看咋回事吧。

于某某曾在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3号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价值1826069元的期房,在其按照约定支付房款后,开发商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却未按时交房。于某某遂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装修网获悉,置业曾表示,逾期交房是因自来水、电力、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延误工期原因,而非自己公司原因所致。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置业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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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逾期交房一年多

据青岛装修网了解,2012年9月9日,于某某与某置业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登记手续,约定购买某公司位于青岛市北区上某房产,总价款人民币1826069元。

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给于某某。如未按约交付房屋,应当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于某某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20天,公司应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于某某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于2012年9月11日支付公司购房款1426069元,余款400000元通过青岛市公积金贷款于2012年10月23日汇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但是直至2014年8月16日,公司才将房屋交付给于某某。

于某某认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16日,置业逾期交房593天,应按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94658元,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置业认为逾期交房非自己原因

青岛装修网了解到,置业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涉案房地产项目因受公用设施、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业公司、市政排水处、热力公司未能进场施工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根据购房合同中相关补充条款的约定,自己可以据此延期交房,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此,于某某表示,补充条款系置业单方制定的格式性条款,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该条款免除置业义务,排除自己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对此事进行审理后认为,于某某与置业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该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置业关于延期交房系受自来水、电力、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延误工期原因所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青岛装修网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如置业认为其延期交房系第三方造成,也应当先行向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于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94658元。

公司曾因不服一审判决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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