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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楼下停车位空闲 为何业主却只能舍近求远

2017-08-16 09:39:51 · 2826次浏览

近日,市民潘女士对小区内停车情况有很多不满,明明楼下有很多的停车位,但是物业规定车只能听到制定位置,每天停车后还要步行很远才能到家。宜昌装修网从物业处了解到,小区楼下确实有部分停车位闲置,但是开发商有规定这些车位只售不租,物业也没有权利对出售车位进行出租。

潘女士是小区内的新用户,由于平时不常在这里住,于是没有打算购买车位,但是租车位后才发现车位里小区非常远,甚至要十几分钟的时间。楼下空闲的车位却无法使用,令潘女士郁闷不已,就此事宜昌装修网咨询到了物业相关负责人,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楼下停车场空闲却无法停车

潘女士本住在该小区二期3号楼,但一年中在小区实际居住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所以暂时没有考虑购买车位。但为二期居民设置的租用停车区域,在12、13、14号楼的地下车库,每次她回家停好车后,还需步行近一公里才可到达3号楼家中。

随后来到该小区,试着从12号楼地下停车场处步行至3号楼,以正常速度前进,花了15分钟。沿途发现,小区内的人行步道并不算宽,有几处路灯还被茂密的绿化树冠遮挡住,晚上独自从租用停车位到小区另一头的家中,会很不方便。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小区在业主没有全部入住的情况下,导致了部分车位闲置。但开发商规定小区地下车位除1号库负二层(12、13、14号楼下)200多个车位暂不出让使用权用于出租外,其它车位只售不租。物业只是服务单位,无法对产权属于开发单位的车位进行出租。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海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如果闲置的停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则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和使用方式可由业主与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可由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与需要使用的业主办理。

另外,物业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不仅仅是开发商,物业管理的原则是方便业主生活。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其中第八条关于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业主要求就近停车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据宜昌装修网了解,以上这种情况可以同开放商以及物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了,业主可选择投诉维权,《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了投诉受理机关为区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表决停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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