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公开征求意见 东莞公租房申请条件可要看清楚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日前,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东建住保〔2017〕91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于8月30日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吧~申请条件可要看清楚!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调查员发现,《征求意见》对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申请条件作了修改,并且新增了新入户人才这一人群类别。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征求意见》提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新入户人才也可申请公租房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可申请公租房的人群类别较修改前有所增加。《征求意见》指出,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入户人才。其中,把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作了修改,并新增了新入户人才这类群体。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 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四)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 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累计不满5年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外来务工人才,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放宽至1年: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2.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并且经其工作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行业急需人才的。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新入户人才申请条件:
(一) 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三年。
(二)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三)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四)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租赁时间
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征求意见》提出,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此外,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 年。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合同期按以下公式计算:合同期=五年-毕业年限,到期后不再续租。新入户人才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不再续租;产业园区可适当延长新入户人才的合同期,或给予一定次数的续租。
如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共租赁住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最高10年内不能再申请
《征求意见》要求,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银行资产、计税收入、车辆登记等收入、资产信息进行核查。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资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市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
非孤寡老人不可单独申请
东莞装修网了解到,《征求意见》还特别提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非孤寡老人不可单独申请。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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