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公寓业主收房:民水民电学区房都没兑现
天津装修网了解到,购房时开发商*集团承诺民水民电以及万全道小学学区房,等到收房的时候,这些条件严重缩水,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希望解决,却吃了闭门羹。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4.9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7.85元,即使是正常的商业用水,也比物业收取的水费要便宜1.65元。而居民生活用电是0.49元一度,一般工商业用电0.8367元一度,即使是正常的商业用电,也比物业收取的电费便宜0.3633元。
多位购买某公寓的业主日前向某报新闻热线反映,购房时开发商*集团承诺民水民电以及万全道小学学区房,等到收房的时候,这些条件严重缩水,业主多次找开发商希望解决,却吃了闭门羹。
民水民电学区房没了
7月31日,业主李女士来到该售楼处办理收房手续,却成了维权之路的开始。“在收房需要签署的文件里有一条写着商水商电,这和我们当初买房时销售人员承诺的民水民电不一致啊。”李女士说,“之前还说是万全道小学的学区房,现在也不承认了。”回忆买房时销售员所说的话,李女士还历历在目。销售员当时说:“房子是稀缺民水民电的公寓,而且万全道小学的学区我们也在办理中,很快就能办下来。这个价买和平区的学区房太值了。”李女士当时满心欢喜地买房,加上对开发商*集团的信任,她根本没有想过要录音录像,也成了她最后悔的事情。
除李女士外,多位业主都说,在购房的时候几乎每个销售员都以民水民电和万全道小学学区房来招揽业主。一位姓刘的业主记得,销售员当时还说:“万全道小学新校区是开发商*集团修建的,所以办下来学区房肯定没问题。”因此交房后,业主们第一时间联系了销售员。李女士说:“刚开始销售员跟我们说是政策有变,民水民电没批下来。但一天后似乎统一了口风,回复说从来没有承诺过民水民电,更没有承诺过学区房。”
另外一位张姓业主将与销售员的短信对话保留了下来。2016年4月份,业主问销售员:“民水民电和小学是否都落实了?”销售员回复:“民水过几个月就能拿到批文,电还得等等,比水慢一些。万全道小学已经要走了公寓业主名单,确定多少是上学的,进展很大。”
李女士出示了一份业主告知函,里面有物业费、装修保证金以及水电等收费标准。其中水每立方米9.5元,电是1.2元一度,且全部需要到物业前台购买。天津装修网了解到,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4.9元,工商业用水每立方米7.85元,即使是正常的商业用水,也比物业收取的水费要便宜1.65元。而居民生活用电是0.49元一度,一般工商业用电0.8367元一度,即使是正常的商业用电,也比物业收取的电费便宜0.3633元。
网上的广告宣传一夜之间删了
李女士和几位业主说,开发商在各大互联网的宣传中,一直都把“民水民电以及万全道小学”的宣传作为该公寓的卖点。卖楼的时候,随便一搜,都可以看到众多相关的网页链接。但是,在7月31日交房的时候,这些信息大多都被删除。“这是典型的销毁证据,自欺欺人。”李女士说。
专业人士在网上找了一下,大多数关于该公寓的宣传已经看不到,不过还是找到了部分“幸存者”。天津某焦点网2016年7月11日的一篇文章,内容提及:“市区的民水民电有天然气且能落户的类住宅产品也并不是绝迹了,和平区的该公寓为民水民电可落户的公寓,如此稀缺产品销量自然是一路飘红,该公寓去年首开当日成交金额就超过3.5亿元,开盘近一年来销量一直不输给住宅类产品。”
万全道小学,更是开发商大力宣传的卖点。业主吴女士给专业人士看了几张宣传单,上面明显位置上提及了万全道小学。“就算开发商没有承诺肯定能办下来学区房,但‘名校在侧,孩子教育不愁’这样的宣传语,是给业主什么样的引导?既然办不下来学区房,你当初拿不存在的卖点诱惑购房者,你又是什么居心?”
*集团:楼书广告宣传不能作数
李女士说,事情出了,业主们都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起码能和开发商面对面、公平平等地谈这事,但这几天我们多次试图找到开发商的高层,却都吃了闭门羹。”
8月7日下午,专业人士随李女士来到*集团的办公地。这是刷卡才能进入的高级写字楼,写字楼的物业人员称:“只能你们自己找,我们不管。”无法进入,专业人士和李女士又来到了售楼处,还未进门,保安就上前询问。被盘问后,一行人进入售楼处,前台一位女员工上前接待,“您有事可以跟我说。”“我们是公寓的业主,想问问之前说的民水民电改成商用的事情。”“这个您只能找您的销售员,我们从来没有承诺过是民水民电。”“买房的时候你们的宣传广告和销售员都说是民用啊。”“就算是,也是说民水民电正在办理,并没有说一定能办成。”看到录像,保安围着专业人士转了两圈,很警惕地问:“你是不是录像了?”随即阻止专业人士,而那位前台的女员工立即回到前台,再不做任何回答。
走出售楼处,李女士把购房合同拿给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发现在附加合同中有这么一段话:除法律规定视为要约的以外,其他在签约之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专业人士咨询了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卢律师称:“这样的购房合同并不多见,其中几条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是霸王条款,应视为无效。”不过卢律师也表示,开发商*集团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售房。但是,由于取证难,且业主之前并没有保存有力证据,因此维权并不容易。
(来源:天津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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