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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逾期交房补助将翻倍

2017-09-29 09:46:01 · 2641次浏览

青岛修改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逾期交房补助翻倍,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等。据悉,《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修改后主要有四大变化。

青岛装修网获悉,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修改后于近期正式公布执行。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等。据悉,《条例》中明确提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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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有四大变化

据悉,《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行了积极革新和有益探索,修改后主要有四大变化。

一,进一步完善了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机制,明确了参与认定处理的工作部门,监察和审计部门因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参与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等工作。原《条例》规定,征收未登记建筑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审计、监察和财政等共计8个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因审计和监察部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再事中参与,改为事后进行监督,因此,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创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一项内容,明确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的需要,及时调整补充补偿房源,并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居者有其屋”。

三,优化了被征收房屋权属注销办理程序。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领取征收补偿款,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按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优化了产权注销办理的程序,减少了需要提供的要件,只需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和征收公告就可以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四,新增了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的标准。我市现行的住宅过渡费标准是30元每月每平方米,超期后提高至60元;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房屋用途分80/90/100元每月每平方米;原规定超期后为增加0.5倍(120/135/150元),以后提高为增加1倍发放(160/180/200元)。

另外,《条例》修改后还明确了启动房屋征收的工作时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于3日内发布征收公告。

明确逾期补助补偿标准

据青岛装修网了解,在过渡补助等费用规定上,原 《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新《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将原本不明确的“增加”正式确定为“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助标准得到明确。

同时新《条例》对原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支付补偿金。

热点问题解答

根据修改后 《条例》中有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有了调整,前几年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可以适用吗?

答: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2013年5月1日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区、市政府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本次修改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正式实施,按照立法中“法不朔及以往”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以前已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条例》修改后住宅房屋的临时过渡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2)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照非住宅用途分类计算,工业类和公共类建筑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商务类建筑每月每平方米90元,商场类建筑、商铺类建筑等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计发。超过约定期限回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160、180和200元的标准发放。

关于未登记建筑如何认定?

答:根据修改后《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对未登记房屋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认定意见办理。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主要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89年9月1日《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前建成,使用人在房屋内有常住户口或工商营业登记、其他社会组织登记,具备居住条件或使用功能的未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2)已依法取得规划或施工建设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建成的,其建筑面积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已建成的未登记建筑面积小于规划或施工建设批准手续载明面积的,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以批准手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是否适用于征收条例?

答: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时分别由《房屋征收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各区、市实施的旧村改造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改造,主要是采取政府主导、社区承办的模式,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实施拆迁改造。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居民选定吗?评估价格如何确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按照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市城乡建设委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5日),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抽签等方式选定。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由居民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结合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实心“一户一价”,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

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市房屋征收评估协会)申请鉴定。

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强制搬迁执行程序,《条例》如何规定?

答:强制搬迁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规范强制搬迁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市《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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