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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出台 未满5年勿开挖敷设管线

2017-10-12 09:17:09 · 2489次浏览

10月11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审议通过,此次政策中规定,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违规者将最高罚款5万元。未来将会把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这样更加方便哦!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装修网获悉,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管线应入综合管廊而未进入的,权属单位最高将罚5万元。

全市目前地下管线

存在道路重复开挖等问题

据悉,广州市目前存量地下管线,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热力、工业和综合管廊等,总长度达83700公里。此前地下管线管理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道路重复开挖、地下管线数据不全等问题。为此,“办法”提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如果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也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办法”提出,敷设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下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确因特殊原因地下管线工程不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者预留通道,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有偿使用。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未满3年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不过如果存在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的等情形,“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对综合管廊管理提出了规定。综合管廊即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集于一体。“办法”提出,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轨道交通、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办法”规定,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因技术原因无法纳入的除外。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将地下管线入廊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将地下管线迁移至综合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以上就是广州装修网为您分享的关于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详细情况,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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