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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方案 温州拆迁

2017-11-14 14:19:16 · 2533次浏览

鹿城区人民政府拟组织实施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发布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范围及补偿安置方案,感兴趣的朋友跟着温州装修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范围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范围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范围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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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温瑞大道二期拆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打通城市交通堵点、提高入城交通效率,鹿城区人民政府拟组织实施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现为充分保障该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概况

一、征收范围

锦绣路以北:上村路2号-26号(双);蒲鞋市新村1幢、5幢、8幢、11幢、14幢、17幢、20幢、23幢、26幢、29幢、31幢、33幢、34幢、58幢、63幢、68幢、73幢、80幢、84幢、89幢;民航路23号、103号、105号。

现代物资B幢、机电商厦(现代物资D幢)、农机大楼。

锦绣路以南:南浦路453号1幢、455号—557号(单号,除509号);花环路2号—20号(双号);桥儿头紫薇1幢、2幢、3幢、7幢、9幢。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温瑞大道二期道路拓宽工程征迁范围示意图为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蒲鞋市、南汇街道办事处。其中:

滨江街道办事处承担洪殿河以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蒲鞋市街道办事处承担洪殿河以南、锦绣路以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南汇街道办事处承担锦绣路以南房屋的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2017年11月4日——2017年12月31日下午5时。

(二)搬迁期限:2018年1月4日——2018年3月31日下午5时。

第二部分 原则和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的,根据房屋登记所依据的用地、建房审批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二)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未经登记房屋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实施单位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户口登记人数等因素。应安置面积较大选择分套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提供的套型档次中选定套型面积。应安置面积扣除已选定的套型面积后,剩余最后一套面积不得小于安置房最小套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征收人未书面明确分套意向的,安置房套型由实施单位确定。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款。

(六)涉及多人共有的住宅中堂、厅堂等用房,各共有人在征收范围内均另有房屋的,该共有房屋应按份额计入共有人各自房屋一并补偿安置。

(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空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补助与奖励措施。产权调换相关奖励,均在安置房交付结算时一并兑现。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征收补偿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评估有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采用比准价评估方式的,安置房的层次差、朝向差在安置时按实结算)。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产权调换安置房认购定位规定

(一)安置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

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发给“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未按期签约或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按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先后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2、安置房认购定位时,先由持“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安置房认购顺序号并依次认购;“并列第一”被征收人认购完毕后,再由其余被征收人按搬迁腾空顺序号先后依次在剩余的房源中认购。

(二)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书发出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安置房认购定位的,由实施单位指定安置房源并将指定的安置房源情况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经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手续的,应当停止计发临时安置费。

(三)具体安置认购方案另行编排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月25元/㎡。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保底1000元/次。

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三、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块:安排在里垟二期予以集中安置。

(二)安置面积:安置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安置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差价。

(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安置房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按安置房实际交付当年标准计发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四、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的,按如下规定给予优惠奖励、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1、旧房补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安置面积:先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套内建筑面积确定可在征收范围内模拟安置的套内建筑面积。再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比准价换算确定与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等价值的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

3、安置价格: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中与原合法产权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3800元/平方米计价,与原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计价。

4、户均增购:被征收人凭本人户口簿享受一次集中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24平方米户均增购(不符合户均增购规定的除外),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中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0%计价。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人共有住宅用房的共有权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多个被征收人登记在同一本户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户均增购。

5、异地集中安置奖励:按模拟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价值扣减该面积购房差价款后金额的5%给予奖励。

6、众用分摊价格:集中安置房安置套内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实际众用分摊面积购房款随相对应的套内建筑面积同价计算。

7、套型差:被征收人实际认购的集中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在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选择分套安置的,仅能在其中1套中享受。不符合套型差优惠结算规定的除外),按6000元/平方米计价;超出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计价。

8、因住宅期房安置房实测面积小于认购时预测面积,造成被征收人认购的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实计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积按认购当月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扣除相应面积应缴购房款后,予以货币收购。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优惠:

1、被征收房屋属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的1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奖励补助具体根据《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温鹿政办〔2015〕70号)执行。

(三)选择期房收购方式的:

1、收购面积:按被征收人可在征收范围内模拟安置总建筑面积确定(众用分摊系数按0.25计算)。

实行全额收购的被征收人模拟安置总建筑面积可包含户均增购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与套型差建筑面积10平方米在内(不符合户均增购和套型差优惠结算规定的除外)。户均增购和套型差的购房款可按在征收范围内模拟安置的方式确定。

2、收购金额:根据收购的模拟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价值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后确定。

3、付款期限: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旧房经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4、房票奖励:被征收人选择延期至按期签约并腾空旧房经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后、6个月内领取收购款的,按收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延期至6个月后、9个月内领取收购款的,按收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其他根据《关于对温州市鹿城区产权调换期房安置房实施收购的若干规定(试行)》(温鹿政办〔2017〕28号)执行。

(四)其他奖励补助:

1、腾空奖:根据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奖励。

2、连片奖:根据合法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奖励。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条件的合法或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合法产权住宅用房符合《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以下简称“住改非”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但其底层住宅改变功能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1995”图卡记载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底层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结合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10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20%;

(2)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10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5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5%;

(3)现持有商业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有效期累计已满5年或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有效满3年的,补助标准为旧房营业功能市场评估价的10%。

因政府部门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商业工商营业执照无法延续的,暂停之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期间可计入经济补助计算期限。被征收人应当在实施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商业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改变功能建筑面积以入户调查期间对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底层住宅临街(路、巷等)部位予以实地测量后确定的面积为依据。长度(进深)计算至自然隔栅(货柜、隔墙等);宽度(门幅)有分隔的,按实际作商业营业使用的宽度(门幅)计算。营业部位内的楼梯、洗手间、储藏室(仓库)等非直接用于经营的面积及入户调查期间突击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增加的营业面积不得计入。

第四部分 营业、办公用房补偿安置

一、相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办公用房每月25元/㎡;营业房临民航路(学院路以北)、龟湖路、蒲鞋市路每月120元/㎡,临民航路(学院路以南)、学院路、黎明路、南浦路每月150元/㎡,其他路段每月80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二)搬迁费:根据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二、住宅变更营业房认定:

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温鹿政办〔2015〕13号)执行。

三、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三)搬迁费:按标准计发一次。

四、产权调换:

(一)安置地点:营业用房安排在里垟二期安置(期房);办公用房安置在南郊区块小微双创集聚区安置(期房)。

(二)安置面积:不小于被征收合法(含可视为合法)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

(三)安置价格: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由被征收人计算、结清差价。

(四)搬迁费:按标准在签约搬迁后及安置房回迁时各支付一次。

(五)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24个月。过渡期间按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

如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补助,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按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属经认定符合“住宅变更营业用房”条件的,按营业用途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按规定扣减改变功能收益。变更用途收益根据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价值的差价计算,并可按差价给予优惠85%。

(二)腾空奖: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奖励。

(三)连片奖:根据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20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五部分 工业用房

一、工业用房概念:

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经登记建筑。

合法工业用地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合法产权(含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8元/㎡,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计算。

三、搬迁费:

设施设备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的搬运等费用,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一)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搬迁费,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0%或者货物运输、设备拆装调试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书面选择具体补偿计算方式,逾期未选择的,按后一种方式确定。

(二)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根据货物运输市场价格评估补偿。

(三)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确需报废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0%计算。

(二)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0%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供税务部门核准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该处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原则上按6个月计算。

五、安置方式:

工业用房搬迁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由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且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3亩以上,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予以土地置换。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根据园区入园标准进行建设并开展生产。

六、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

七、土地置换:

(一)置换地点:

置换土地安排在轻工产业园区。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

(二)置换面积及价格:

土地置换面积应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净用地面积确定,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置换用地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置换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原用地面积的1.2倍。

(三)过渡期限:

实行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最新标准的2倍计算;被征收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期限)原则上按12个月计算,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设期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

(四)搬迁费:

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一次性支付。

八、标准厂房调换:

(一)调换面积: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工业用房容积率低于1.5的,可按1.5换算建筑面积后确定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

(二)置换地点:轻工产业园区。

(三)过渡期限:

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最新标准的二倍计算。

(四)搬迁费: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二次,一次性支付。

九、补助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将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奖励,具体如下:

(一)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1、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工业用房厂区范围以内其他土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价格扣减征地安置补助费后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及生产设施设备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鹿城区范围内购置住宅、办公、营业、工业、仓储用房的,可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货币补偿总额(含奖励)的10%。

第六部分 其他

一、其他补偿、补助:

(一)下列建筑物属合法或可视为合法的,不予产权调换,由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计算腾空奖励、连片奖励、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1、多业主的公寓楼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停车棚、门卫室等公寓楼附属配套建筑;

2、已计入被征收人合法产权面积的车棚;

3、地下室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

(二)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助:

1、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固定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08元/台;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助300元/户;

4、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助780元/只;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助158元/户。

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报装的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二、安置房缴款:

被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款分三期缴纳。第一期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含奖励)结转;第二期为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购房款,由被征收人在认购前缴足;第三期在安置房交钥匙时按实结清余款。

三、争议解决:

(一)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签约的,将报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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