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建立租房租金信息发布制度 租房可就近入学
租售同权“合肥样本”出炉:租房可“相对就近入学”;就业、参保达标可申请集体户口; 60岁以上可享受社区养老服务;租房者也可参与选举、申请临时救助。另外,据合肥装修网了解,合肥将建立住房租金水平信息发布制度,各城区租金状况将定期发布,出租房屋或能取得财政奖补。
近日,合肥装修网获悉,《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实施中,租售同权“合肥样本”已初具雏形。针对教育方面,符合条件的将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另外,合肥将建立租房租金水平信息发布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将做好城区住房租金水平调查,定期发布租金价格信息。
上学:统筹入学或相对就近入学
租房如何保障子女教育?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给出了明确答复:凡是具有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问题,通知也有了相应的规定:非合肥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我市居住证满1年,凭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由居住证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成套房屋并登记备案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区域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由租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目前,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市教育局、各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
入户:就业、参保达标可申请集体户口
目前合肥入户方式有买房落户、人才落户以及亲戚挂靠落户。与此同时,租赁试点城市合肥再次放宽城区落户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住房承租人可持租赁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城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除了落户之外,住房承租人及配偶或单身职工在合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无自有产权房屋的前提下还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养老: 60岁以上可享受社区养老服务
外地老人来肥租房生活,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合肥公共养老政策。根据通知,6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老服务。70岁以上的住房承租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住房承租人在居住地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可凭租赁备案证明在辖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包括:孕妇可在本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办理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可就地免费办理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证,免费接种一类疫苗。
权利:租房者也可参与选举、申请临时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新就业大学生、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来说,租房将是扎根合肥的新方式。根据通知,合肥将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不断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给予新市民合理租赁补贴。
另一方面,在居住地社区居住1年以上且办理居住证的住房承租人,可参加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一旦承租人遭遇临时困难,符合条件者还可向居住地政府申请临时救助。
各城区租金状况将定期发布
随着一波租房福利的到来,房屋租金走势成为租房人最关心的问题。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将成为合肥租赁工作的重点。市物价局将协同市房产局、市财政局等多部门,推行网上签约、落实备案制度以及定期公布租金水平。
根据通知,各职能部门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完善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体系,建立住房租金水平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城区住房租金水平调查,定期发布租金价格信息。
地下室、储藏间不得用于出租居住
此外,为了维持租赁市场的稳定,此次下发的通知对“房东”和“房客”均采取一系列约束条款。其中包括: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擅自改造非居住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不得将地下室、阳台、阁楼和储藏间等用于出租居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承租的国有住房不得转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房屋或能取得财政奖补
对于房东来说,租赁同权“合肥样本”的出炉也将带来诸多红利。
合肥装修网获悉,出租房屋不但能获得租金,还能获得一定的税收奖补。其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自有住房且月租金30000元以下的,实行4%综合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月租金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实行8%综合征收率(含减按1.5%缴纳的增值税)。
除此之外,市财政还安排一定资金给优秀“房东”发奖金。目前市财政局正会同相关职能单位制定细则。未来三年,对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优秀企业和出租自有住房达到一定期限的个人,有望获得财政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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