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波房屋征收计划最新 3个地块征收包括你家吗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跟着宁波装修网看看你家在不在范围内。
关于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17〕50号),决定征收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
东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至中大河,南至车站路,北至红房子小区。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213平方米,其中住宅约2838平方米、非住宅约375平方米;涉及总户数55户,其中住宅54户、非住宅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前葱园路区域(蛟川桥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镇政发〔2017〕49号),决定征收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
东至林庙路,西至刘家弄小区,南至后大街社区,北至童方路南侧无名小河。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467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1630平方米、非住宅约1837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79户,其中住宅175户、非住宅4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市镇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房屋拆迁事务所。
三、本项目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8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1日,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邬家弄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镇海区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高新园一期(三联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1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G15沈海高速、西至农田、南至浦丰村杨家自然村(不含)、北至61省道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三联村新屋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53号、55号、57号、59号、61号、63号、67号、77号、79号、81号、85号、87号、89号、91号。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40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慈城镇征地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1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搬迁期限为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日。
五、关于高新园一期(三联村)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
宁波装修网了解到,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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