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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没预售许可合同无效 中介向购房者索居间费?

2017-12-14 10:53:27 · 2130次浏览

小区没预售许可合同无效 中介索居间费被判败诉,中介称完成了居间义务,法院认定当时无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中介和李某签订相关协议时,小区房地产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市民李某与济南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购买位于历下区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居间费50200元,下面跟济南装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区没预售许可合同无效

中介公司称,已完成了委托事项,李某理应支付居间费。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中所居间的商品房在李某起诉前,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介提供的居间行为属无效行为。涉事中介公司被判败诉。

当事人和中介各执一词

据了解,2016年9月14日,委托人李某与居间方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意向金协议》,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李某提供居间服务,购买历下区小区某号楼一套建房面积约140平方米的房屋,认购价格为251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2万元。

“《意向金协议》是某中介公司以欺诈的手段,诱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的。”李某称,中介公司在签订《意向金协议》前,隐瞒所涉房屋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谎称该房屋五证俱全,收取了他的意向金。

“李某多次去历下区小区考察后才委托我公司磋商购房事宜,所购房屋情况其了如指掌,不存在我公司隐瞒事实。”中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称,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理应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审中介被判返还2万

据济南装修网了解,中介和李某签订相关协议时,小区房地产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销售合同无效。房屋中介机构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其居间合同亦应无效。中介公司应返还李某2万元。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居间服务费50200元,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中介公司提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

二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促成李某与房屋出售方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使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无效合同,中介提供的居间行为也应属于无效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摘自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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