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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可直接启用大修基金

2017-12-21 09:11:20 · 2296次浏览

成都装修网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以下简称195号令)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规,明年2月起不仅能够享受到维修保障制度“红利”的受众增加,还更新了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使用制度相关的内容,让维修资金不再“使用难”。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等需应急情况,从2018年2月1日起都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跟成都装修网一起来看看吧!

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首次修订

时隔13年成都修订维修金管理办法

2004年《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03号令)的实施,曾标志着成都市正式开展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在当时全国都在摸索维修资金管理模式的大背景下,成都借鉴上海等城市的经验,探索建立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制度。103号令将区(市)县统一纳入建立维修资金的范围,实现全域成都范围内‘一体化’管理的模式。”谈及为何进行此次修订,参与此次修订的相关负责人谈到,13年来,城市社会经济都在不断发展进步,新时代自然也对维修资金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作为房屋的“养老金”,如何更方便、更高效、更安全地发挥它的功用。为此,历时10个月而成的195号令已于日前正式签发,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在全域成都范围内实施。

如何交存?

出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5%交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成本价的3%交存。

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应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分摊计入按房屋户门号设立的业主分户账。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项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出售时,转由业主承担。

如何使用?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办法说明,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已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决定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申请划转自管的,应当从成都市专户管理银行中择优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本建筑区划专户管理银行。

专户管理的银行则负责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督服务。

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向业主公示。

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应按流程办理。首先要拟订使用方案,当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要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管理人拟订使用方案,并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而后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紧急情况

突发紧急情况可直接使用

然而,生活之中总会有一些突发情况,比如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这些已经严重威胁到业主生活的突发情况,是可申请使用的。

办法说明了,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以上应急情形时,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维修,却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的建筑区划时,应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认后使用。

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使用申请人在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实地查勘确认。

强化监管

首次实施联合惩戒

解决使用难问题后,195号令还完善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对挪用、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潜在违规者形成了高压态势。

而针对社会质疑维修资金使用安全性的问题,195号令让“第三只眼”来帮忙——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这将我市于2014年开始推行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制度予以固化。正常使用3万元及以上需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按照应急使用预案和管理公约授权使用、不经业主表决的应急使用零起点施行工程造价审核。”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引入这么多服务,费用从何而来,会不会加重业主负担。“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同时,办法规定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应交未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将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主应交未交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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