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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卖房人故意违约还能赚钱?法院不支持卖房者

2017-12-21 11:15:44 · 2962次浏览

时下,随着房地产交易的火热,房子的价格也不断攀升,不少卖家之前已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受利益驱使而反价毁约,不惜赔付定金,因为即使这样也“有得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快和东莞装修网一起去看看吧。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类似案件,一套房本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不想卖房,买家遂将卖家告上法庭——此时房价已经较之前涨了30%~40%,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卖方违约只需赔付10万元,仍然“有得赚”,而买方则“亏大了”。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一法院院长陈斯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履行而不是为了解除的,如果一方故意违约,且违约方还可以获得利益,这是法律不能支持的。最终依法判决卖家须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后,该案中的卖家不服判决结果,已于11月23日提起上诉。

今年2月25日,钟女士、蒋女士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蒋女士将一套房子以105万元的价格卖与钟女士,4月24日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蒋女士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90日内还清贷款,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证原件托管于中介公司;买方钟女士须于3月10日前申请按揭,若其在90日内贷款未审核通过,则合同解除不承担违约。

东莞购房合同出问题示意图

合同的第八条第1款、第2款(违约责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如果钟女士违约,则由蒋女士没收定金,而蒋女士有权将该房产转让予任何人并不可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如蒋女士违约,则须返还双倍定金给钟女士,钟女士不可进一步要求赔偿或逼使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钟女士按期支付了5万元定金及27万元首期款给蒋女士,但蒋女士却一直没有还清贷款以履行合同。钟女士认为蒋女士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蒋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及赔偿其损失共计3.4万余元。

庭审中,蒋女士辩称由于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导致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及办妥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但双方曾协商同意其在今年8月底之前赎楼,附加条件要求其赎楼之前交付给钟女士房屋以便装修,若蒋女士无法按时赎楼则承担装修费,但双方就此问题及交付房屋后的物业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事就一直拖着。后因钟女士起诉,蒋女士也没有继续筹集资金,故直至案件开审时仍未能履行合同。

同时,蒋女士主张钟女士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申请按揭,已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并据此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此,钟女士辩称,申请按揭实际由中介公司组织,由于中介拖延导致她未能按时申请按揭。而且,钟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请贷款审核通过的手续。第三人中介公司确认由于自身问题导致钟女士没有按照约定在3月10日前去申请按揭。

据东莞装修网了解到,此次庭审是该案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钟女士已明确表示,若蒋女士不履行赎楼手续,其可代为赎楼并一次性付清房屋尾款。但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蒋女士均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变更赎楼时间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不能认为构成合同的变更,但蒋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明显故意违约,而钟女士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履行,并无违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2款中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明显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鼓励解除合同。因为该条款只约定卖方违约时可以限制买方不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买方违约时,却没有拥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不符合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条款。

再者,涉案楼盘的房价已上涨了30%~40%,如蒋女士违约,仅需支付10万元的双倍定金,与钟女士因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利益损失差距悬殊。最终,陈斯当庭宣判,判决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关无效条款,要求蒋女士须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钟女士支付相关损失费共计1万余元。主审法官陈斯强调,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履行而不是为了解除的,如果一方故意违约还可以获得利益,这是法律不应支持的,故对守约方应当予以保护,违约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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