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合璧风貌建筑现状堪忧 百年张厅年久失修
在上海有许多中西合璧的风貌建筑,而在现存于世的这些风貌建筑中,许多的建筑现状却令人堪忧。比如拥有百年历史的张厅现状就比较“惨”:如今住着“七十二家房客”,私拉电线、乱搭建严重,墙皮脱落,曾经精美的装修现状变得十分破败…
上海装修网了解到,专家表示,张厅是浦东仅存的几处中西合璧风貌建筑中最好的一座,极具研究价值。
电影《叶问》中这样一个桥段:叶问在自己的居所自卫杀死四名日兵后,他的徒弟李钊把师父接进自己家里暂住。有一天,李钊从外面回来,镜头就跟着他,从条石砌成的院落进到屋内。虽然室内陈设简陋,但是图案精美的马赛克地砖,却让这栋老房子透出一丝不平凡的气息。
《叶问》中的这个桥段,取景地在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场大街271号的张厅,这是一栋始建于1909年的前后四进的传统老宅,共有房屋48间。
张厅“前店中宅,跨河花园”的布局,代表了过去新场古镇典型宅院布局特色,目前该宅是新场古镇风貌的重要展示片区。然而,昔日华丽的张厅如今虽然风韵尚存,却已垂暮。当地熟悉张厅的人表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张厅还住着“七十二家房客”,使张厅的保护利用,存在一些难度。
建筑风格中西合璧
一百多年前,新场大街271号大宅左右两侧的商铺,至今依然是门面房。只是原来为五开间,现在仅存三间。从两间门面房之间的通道走进去,一拐弯,通道变窄。这是老宅的第一进院落,暗处有一扇深色的大门,门上贴着一幅红底黑字的对联:“曲江养鸽,京洛传钩”。这是仪门的大门,虽然年深月久,油漆斑驳,但是大户人家的气场仿佛还在。
退休后在当地从事古镇文化研究的沈申元老先生说,这幅对联用两个典故,点明这户人家是张家的后人,家世还算显赫。其中“曲江”暗指唐朝大诗人张九龄,他是唐朝韶州曲江人,人们称他为“张曲江”。仪门将厅堂与前街的店铺隔开。跨过仪门,就是第二进院落。
站在院子里回首,那座仪门就完整显露出来。据沈申元介绍,在新场镇这样的仪门有近60座,整个小镇老宅,活脱脱是一个“仪门博物馆”。然而,张厅的仪门却非常有特色:在中式仪门的左右两侧,各有一根罗马柱。柱子由石头雕刻而成,表面材料为水刷石,西式的柱子跟传统的仪门完美结合在一起。
沈先生说,这个格局非常罕见,在新场镇所有老宅仪门中,独此一处。“一进门,我们就能感受到这处宅邸中西合璧的风格。”
在张厅里逛一逛,类似的中西集合元素还有很多。
沈先生指着周边那些落地门窗说,有些门窗的顶部是梯形的,这是日式建筑风格,跟当年老宅主人曾在日本经商有关。
站在通往后花园的桥上回望乌黑的房顶,看见第三进房屋左右各有一座碉楼,对称布局。沈先生说,这个碉楼,跟新场古镇其他老宅也不一样,也是日式建筑风格。
站在张厅的院落抬头望,四周一些门窗上,折射出五彩的光,明亮、柔和。原来,这些门窗上镶嵌的都是彩色玻璃。依然住在老宅里的张家第四代,77岁的张老先生说,据老辈说,这些玻璃当初都是从国外运进来的。
跟彩色玻璃一起舶来的外国建材,还有地上的马赛克瓷砖。上海装修网发现这些马赛克瓷砖无论是铺在大厅里,还是铺在院落四周的门廊下,至今还光亮如新,根本看不出一百多年来岁月留下的痕迹。
沈先生表示,正厅一层为通长落地长窗,向外开启。两层厢房的墙面和窗户在民国年间改造为Art-Deco风格,装饰简洁,线条流畅。正厅二层门窗的风格很丰富,可能是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居住主人的要求修建而成。门窗的格栅图案既有传统的菱形,也有受近代上海影响出现的Art-Deco形式的,并配以各种颜色的彩色玻璃,尤为精美。
厅堂前后以雕刻精美的装饰梁枋分隔,枋上木雕右侧以“松竹梅”岁寒三友为题,左侧为象征富贵吉祥的牡丹,中间的动物图案为马和猴子,暗扣“马上封侯”的好口彩。
新场镇的“红色记忆”
相关资料记载,1910年张厅建成后,地面铺着精美马赛克瓷砖的正厅,是新场镇上第一个开舞会的地方。当时的摆设非常洋气,有彩色玻璃屏风、紫檀木雕的茶几、红木的条桌、红木架的镜子、西洋的吊灯、名人字画,十分奢华。楼上还有进口的沙发、法国的牌桌、咖啡壶、杯具、留声机等。上海滩上的时髦物件,这里都有。
张宇道是张信昌绸布店的第二代传人。1911年出生,震旦大学毕业,青年时接受了新思想,1938年参加新四军,194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地下党新场联络站的负责人。
据沈申元介绍,1949年前,张家人思想进步,先后有6个人参加革命。“张家第四代人张老先生的母亲,就是为中共地下党工作。离休后,就住在二进院落北二层的一间房间里。”
当时张信昌绸布店是中共地下党秘密接头的交通站。绸布店的仓库里经常存放游击队员的枪支和药品。后市河对面花园里的小屋,是地下党会谈的密室。沈先生说:“可以这么讲,张厅是新场镇的红色记忆。”
后来,张厅的大宅除了有一些张家的后人居住外,还被分给数十户人家居住,成为一个喧闹的“大杂院”。
衰落凌乱的“大杂院”
古城保护专家阮仪三教授认为,张厅是浦东仅存的几处中西合璧风貌建筑中最好的一座,极具研究价值。2002年5月,张厅被列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然而,这并没有扭转张厅日益破败的命运。
站在张厅屋后的后市河小桥上,沈先生说,以前这里沿河的建筑都是前街后院、过桥花园的布局。从最后一进房屋的明厅,通过后市河上的木桥,就是宅主人的私家花园。现在屋后通向水边的石阶还在,花园却早已不见了踪影。河上的桥也都是水泥板加铁杆护栏的简易桥。
沈先生说,他们做古镇文史工作的人都有一个梦想,要是能把张厅恢复成当初的模样,多好!然而,从矮墙上探出来的一截截塑料管排烟道,却让人看了泄气。
从水泥板桥回到第四进院落时,进门的地方非常狭窄,原有的空间被隔成了小房子,从靠近过道的窗户望进去,室内也非常逼仄。脱排油烟机、煤气灶、饭桌和床铺等,都摆在一间拥挤的小屋里。在一处木楼梯下面,里面塞满了生活垃圾。这一进房屋比较小,室内昏暗,很拥挤。站在第三进和第四进之间,可以看见房屋被分割成一间间独立的单元,装着风格和颜色各异的门。每一扇门后面都住着一户人家。
在第二进院落北二楼尽头的一间房子里,沈先生说,这些吊顶还是当初的样子,但是年久失修,已经有多处泥灰脱落,露出里面破损的木横条。墙上水印斑驳,多处渗漏。
上海装修网了解到,整座张厅,这样破损的房屋还不少。张老先生说,的确需要大修了。
那些闪烁着过去容光的彩色玻璃,大多数也破损了,有些直接用木板堵上,有些就用普通的玻璃替换。
张老先生说,二楼廊道的围栏其实非常漂亮。他指着那些雕刻精美的木柱子说,以前围栏跟廊柱的风格是统一的,围栏上是别致的曲线形的栏杆,现在都没有了。
对老宅内部结构破坏最明显的,要数多年来住户们的随意分割和搭建小棚屋。在仪门的两侧,就各有一间小屋。在后面几进院落里,也都搭建了一些简易的棚屋。这些小屋的门也很随意,有的就是在门框上钉一块铁皮。
老宅的墙上被随意开洞,做一个水斗或者排气孔,有的是为了私接电线,随意布设的电线,在一些院落里交错着。有的电线从一楼拉到二楼,穿过雕饰精美的木窗格子。
[最新进展]
修缮方案即将落实
2月24日下午,虽然下着小雨,但是来新场游玩的游客也会偶尔走进这座破败的老宅看看。
“这地方我小时候经常来。”游客李先生说,那时候他们到屋后那些破败的花园里捉蟋蟀。长大后,他也经常来这里。“每来一次,就感觉它又老了很多。如果再不修缮,我担心这座宅子迟早要变成废墟。”
张厅虽然位于古镇风貌重要的展示片区,然而,跟附近同为张家老宅的张宅相比,就显得太冷清太寂寞了。张宅修整开放后,已经成为新场古镇重要的旅游景点,一到周末和节假日,人来人往,游客络绎不绝。
新场镇政府、古镇公司和物业部门都表示,他们非常重视对张厅的保护维修和开发性利用。目前,他们对张厅内14户住户采用协议动迁安置的方式,已迁出9户。具体保护和修缮方案已列入今年项目计划,由相关专业团队担任此项“河街四进”的设计任务,并落实推进。
相关链接: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八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九条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十条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补偿安置的数额,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指导性标准和合理、适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租赁关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
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从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
第三十四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
第三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十八条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该优秀历史建筑重置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报送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迁移、拆除或者复建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划管理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确定、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或者违法批准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
(二)擅自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或者违法批准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
(三)对有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上海装修网为您整理的上海中西合璧风貌建筑现状堪忧的详细情况,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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