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危房纳入棚户改造范围
深圳市住建局26日发布《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使用年限不足20年的危房纳入棚改范围,产权调换按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每套增购不超10平米。
据深圳装修网获悉,《实施意见》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项目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模式、房屋征收、项目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创新点包括:
——明确了我市棚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 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 使用功能不齐全;3. 配套设施不完善。对于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级政府批准也可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统一了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我市老旧住宅区棚改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确定。对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与被搬迁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户型面积偏小,为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
——创新提出了棚改的深圳模式。《实施意见》提出“各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实施模式。具体而言,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也可以参与。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实现了棚改与房屋征收程序的有效衔接。为避免因个别业主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改造难以顺利推进,进而损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明确,在相关情形下区级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92号)等规定,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确定了棚改项目的土地出让方式及地价计收标准。《实施意见》明确,棚改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并明确棚改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配套、商业配套等各类用途部分的地价计收标准。
据深圳装修网获悉,为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意见建议,市住建局开通了多种意见收集渠道,查看《实施意见》全文及官方解读,并于4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在线提交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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