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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管部门新增三大职责

2018-03-30 10:25:41 · 971次浏览

3月26日,有媒体就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背景、物业管理定义的扩展以及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新方式、新技术等与广大读者进行了交流。今天,郑州装修网将继续关注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看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哪些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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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管部门新增三大职责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原有履行四大职责的基础上,新增了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三大职责。

市民家中的暖气设施

加强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职责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较以往有了加强,一旦地方性法规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应的职责后,其必须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样的职责,以适应法规的职责要求。

水、电、气、暖设施的建设

移交责任确认

十多年来,关于水、电、气、暖应该负责到哪里一直是物业管理争论的话题,作为垄断企业的四大部门,在这十几年的时间中也发生着积极的变化。在积极变化的背后,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之一。

对此,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阐述。一是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水、电、气、暖配套设施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不能偷工减料,建设的设施要符合相关标准,以免造成与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不便移交。二是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由其对专业经营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不主动通知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三是在满足前面的条件下,如果建设单位需要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专业设施,应当无偿移交相关设施和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不能拒绝。四是对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等,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计入其经营成本。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还解决了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谁来建,二是怎么移交,三是有偿移交还是无偿移交,四是怎么接谁来接,五是维护专业经营设施的费用谁承担。从这些方面看,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表述进行了细化,更加利于操作。

老旧小区的改造

政府是责任主体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中较早建成的小区在使用中出现了若干问题,个别当年的明星小区沦落为脏、乱、差的典型。针对这类问题,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针对老旧小区的改造,新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是改造责任主体。针对老旧小区中突出的水、电、气、暖等专业设施的改造,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也进行了明确,并对改造后的移交事宜要求相关单位参照新建小区的移交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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