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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常用的五项声明 可能没有约束力

2018-06-19 21:12:24 · 406次浏览

商家往往会将“概不退还”“损失自理”“解释权归本店”等挂在嘴边。这种事先声明对消费者必然会产生约束力吗?非也,说了等于白说!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商家往往会将“概不退还”“损失自理”“解释权归本店”等挂在嘴边。这种事先声明对消费者必然会产生约束力吗?非也,说了等于白说!

“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案例】 2017年12月初,徐女士出资12000元,在一处美容中心办理了一张保健卡。谁知,仅过去一个月,徐女士便被公司调往外地上班。鉴于已经无法在美容中心继续余下的保健项目,徐女士只好要求退回剩余的费用。但却被美容中心一口拒绝,理由是在办卡时,其已经言明“一经办卡,概不退费”。

【评析】 美容中心应当退费。因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案例】 2018年1月13日,一家超市为招揽顾客推出了“购物送大礼”活动。邱女士前往购物后,按照活动规则获得了一只压力锅。谁知,邱女士次日使用压力锅时,突然发生爆炸,使得自己因为受伤不得不住院医治,并花去17736元医疗费用。面对邱女士的索赔请求,超市倒是振振有词:赠品并非卖品,更何况其已经在现场用大幅字体言明“本超市对此次活动的所有赠品质量概不负责”,因而邱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评析】 超市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即零售商应当对奖品、赠品承担等同于商品销售的责任和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超市照样难辞其咎。


“外带酒水,收开瓶费”

【案例】 一家餐厅因为有数道拿手的特色菜,使得食客趋之若鹜。2018年2月3日,郭女士为宴请好友慕名前往时带了两瓶进口红酒。席间,因没有开酒工具,郭女士遂交给服务员帮忙。结账时,郭女士发现被加收了60元“开瓶费”,即与餐厅老板“理论”。而餐厅老板答复:其已经在大门口张贴告示,餐厅内谢绝自带酒水,否则,对酒类一律收取30元/瓶的“开瓶费”。郭女士就餐前没有仔细阅读,只能自食其果。

【评析】 餐厅无权收取“开瓶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餐厅加收“开瓶费”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店堂告示,决定了不管郭女士是否阅读,都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餐厅收取“开瓶费”的依据。


“免费停车,损失自理”

【案例】 一家宾馆为吸引顾客入住,推出了免费停车服务。2018年2月22日,黄女士退房后取车时,发现自己停放在停车场的小车不仅被他人砸烂了前挡风玻璃,而且还被用锐器划成了“大花脸”。可宾馆对黄女士的赔偿请求,却毫不含糊地拒绝,理由是:其已经在停车场的入口处明确告示“本处属于免费停车,造成车辆等任何损失,均由停车人自理。”

【评析】 宾馆必须赔偿损失。虽然《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之对应,宾馆没有收取停车费,似乎确实不应该承担对所保管小车的赔偿责任。其实不然。因为停车场作为宾馆的配套设施以及吸引顾客的入住手段,其运作产生的成本已经分摊在其他项目的消费上,即已经间接地产生了收益,黄女士之所以入住也正是有着相应的因素,故宾馆所谓的“免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  


“如有争议,解释权归我”

【案例】 一家商场出于促销推出了有奖销售活动,其中一等奖为价值4999元的彩电一台,而宣传单上印着某名牌彩电的背景。2018年3月2日,徐女士在商场购物后,摸得了一等奖。可商场给她的彩电却与宣传单背景中的不同,甚至完全是另一品牌。面对徐女士要求兑现宣传单上所示彩电的请求,商场却表示其已在宣传单告示“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故在所发彩电与宣传单所示存在差别的情况下,其有权通过行使最终解释权确认以实际发放的彩电为准。

【评析】 商场的理由不能成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的告示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徐女士有权根据宣传单所示,要求商场给付对应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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