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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问答

2018-06-25 19:07:50 · 673次浏览

关于《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十问十答!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于2018年4月30日以市政府宜政发〔2018〕15号文件形式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记 者:确定房屋补偿面积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安庆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

记 者:补偿面积之外,还有其他的补偿内容吗?

负责人: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记 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几种?具体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2种方式。

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合理的面积调整系数。另外,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多层房屋拆迁被安置到高层的,按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增加12%比例的建筑面积;按现行产权调换政策,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则按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记 者:临时过渡期限和临时过渡费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以低层、多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以高层房屋实施调换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记 者: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

负责人: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征收人每月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记 者: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如何补偿?

负责人: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记 者:公有房屋的征收怎么补偿?

负责人: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房屋面积,货币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面积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分配。

记 者: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如何补偿?

负责人: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可以参照同区域类似生产、经营用房,根据本办法给予6个月补贴。

记 者: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怎么办?

负责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记 者: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如何注销?

负责人: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来源:安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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