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多小区车库被淹,未抢救及时的物业是否该赔偿?
蚌埠这场大雨真的让蚌埠不少地下车库灌了水,可以说最惨的就是那些车辆了。然而有的车库就没事,有的车库就灌满了水,有些小区物业及时通知了业主移车避免了车辆被泡,有些小区物业及时用沙袋和排水减少了灌水的程度。这里有地势原因,设计原因,物业管理原因,排水设施跟不上等不同原因。那么问题来了,车库进水,到底是保险公司赔,还是物业方面的责任呢?
受暴雨影响,蚌埠市一些小区的车库也遭了殃。很多小区地下车库里积水严重,不少居民的车都被困在车库里,物业公司正在组织抢修人员和水泵进行排水作业。
一大早,有的小区入口处堆放了沙袋堆成的简易“水坝”,不过此时车库中已经积水严重,无法再涉水进入了。由于短时强降雨,车库积水迅速加深,车库里有上百辆车被困。
有些小区的内部道路也受到了暴雨侵袭,积水严重。部分小区路面的积水已经漫过小腿,只能步行涉水前进。一位居民说,早上他曾试图把自己的车从车库里开出来,但无奈积水太深,根本不能发动。
在小区车库入口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和业主一起,将紧急调配来的水泵搬到车库里进行排水作业。
但是,这两天连续有多位市民多起反映小区车库被淹,车辆被泡的问题。
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某小区4号车库从月28日凌晨3点多漫水到29日早晨6点多,已经过去27个小时,水位下降约30CM,业主的一百余辆轿车无奈地在水里泡到现在 ,小区物业不作为,就安排了2个小抽水机在抽水,但是一点效果都没有。到现在物业领导层一个都没有露面。
蚌埠这场大雨真的让蚌埠不少地下车库灌了水,可以说最惨的就是那些车辆了。然而有的车库就没事,有的车库就灌满了水,有些小区物业及时通知了业主移车避免了车辆被泡,有些小区物业及时用沙袋和排水减少了灌水的程度。这里有地势原因,设计原因,物业管理原因,排水设施跟不上等不同原因。
车辆泡水少,时间短还有点救,不过维修费可不低,尤其泡了两天之后才重见天日,基本离报废不远了。那么问题来了,车库进水,到底是保险公司赔,还是物业方面的责任呢?
1.买了保险的:
跟车辆涉水有关的一共有两种保险:车损险、涉水险。
1. 有车损险,车子停放状态被淹。保险全额赔付维修款。
2. 有车损险,但是车子行驶过水过程中熄火被淹。如果有涉水险,保险负责赔付。如果没有涉水险,只赔付除发动机以外部分。
3. 车辆涉水熄火后,再次启动,对不起,该部分什么保险都不管。
所以,一旦车辆被水淹没,千万不要再二次打火!
2.没买全险的:
物业有以下义务和责任
1、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安排挪车;
2、地下室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3、车位都是业主自购或者物业有偿出租,物业也会有责任;
但是这件事情到底应该是车主自认倒霉呢?还是应该保险公司赔付呢?还是应该物业赔偿?有时还是扯不太清楚,因此蚌埠门户提醒以后遇到下暴雨之类的情况,我们车主朋友们还是小心自己的爱车,尽量开到高出停放,以及选择不会灌水的小区车库吧。
案例一:不可抗力 未必免责
台风来了,水淹地下车库,物业有没责任?2014年11月,厦门中院针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翡翠城小区车库被淹,物业公司也有一定责任,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要对业主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2013年7月中旬,台风“苏力”和热带风暴“西马仑”先后影响厦门,厦门多地受灾严重。7月19日凌晨,因“西马仑”强降雨引发山体滑坡,翡翠城小区一号地下车库灌入大量洪水、泥沙,不少业主停放在车库内的轿车因此被泡在了水中,多部车辆受损严重。
事发后,业主许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辩解说,这事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物业无须赔偿。
2014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业主部分经济损失。法官指出,关键在于物业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在事发前和事发时采取了抢险措施。
法官点评:不可抗力,未必免责
法官说,不可抗力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当中,由于物业公司存在防范不及时、抢险不到位的过错,因此,依法应承担部分责任。
这一判决,意味着,要求物业公司面对自然灾害防范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对于灾害可能发生的后果要充分履行通知义务,让业主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二: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管理义务需担责
案情
2011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车库有偿使用协议书》,原告取得6号地下车库使用权,用于停放私车,同时按每月50元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2012年8月21日晚,由于南昌突发性强降雨,地下车库进水,被告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内呼喊、电话、上门按门铃等方式通知各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开出,因原告并非该小区业主,故原告未接到通知,致使原告停放在车库的小车被浸泡,至同年8月22日23时左右,用水泵排干地下车库水后才将车推出。
原告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在设计和建造地下车库时存在缺陷,致使进水未在短时间内排出,而被告物业公司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未及时通知原告将车开出,且未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排水,致车辆浸泡时间过长,导致车辆受损贬值,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水淹造成的车辆损失2万元。
断案
法院认为,原告取得涉案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并按月交纳了停车管理费,被告物业公司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因被告物业公司未根据天气预报提前采取措施,亦未在车库进水时及时通知原告,故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其在地下车库的管理过程中因其过失行为给原告的车辆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房产公司设计、建造涉案地下车库存在缺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车辆受浸泡后的维修票据,也未提交受浸泡贬值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的诉请,根据原告车辆受浸泡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遂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齐某赔偿损失3000元。来源/蚌埠号外、蚌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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