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房票使用范围拓宽!可购买商办等不动产
试行办法可以理解成“房票”可购买商办、商铺、公寓等不动产。原先房票只能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现在这个试行办法出台,也意味着房票可以购买住宅以外的商办、商铺、公寓等不动产。但要在签订棚改安置协议的时候标明购买住宅还是商办。
10月16日,安庆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一则试行办法——“棚改被征收人享受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认定办法(试行)”,办法中提到:“按照房票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以下简称房票货币化资金)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不含二手商品房)楼盘购买商办等不动产用于创业”。
工作人员表示本试行办法可以理解成“房票”可购买商办、商铺、公寓等不动产。原先房票只能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现在这个试行办法出台,也意味着房票可以购买住宅以外的商办、商铺、公寓等不动产。但要在签订棚改安置协议的时候标明购买住宅还是商办。
根据《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按照房票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以下简称房票货币化资金)在安庆市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不含二手商品房)楼盘购买商办等不动产用于创业。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办法相关规定:
一、申请享受房票货币化资金的被征收人(及配偶)原则上保证“住有所居”,在选择房票安置住宅后,方可申请享受房票货币化资金,房票安置奖励资金仍可享受。
二、被征收人(含配偶、子女)应于自2018年棚改项目正式实施(2018年元月1日)起在我市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不含二手商品房)楼盘购买商办等不动产用于创业。
三、被征收人申请房票货币化资金,必须提交经征收人原件核实后的取得经营、办公等不动产的商品房买卖协议。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根据试行办法,房票货币化资金购买商办等不动产将用于创业,具体使用管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如下:
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及操作流程(试行)
01、房地产企业开设备案审核账户
为确保房票货币化资金使用安全,保证形成正实成交,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政府委托备案审核的银行开设账户;
委托备案审核的银行应当对到账的房票货币化资金备案、结算资金等情况予以核实,核实报批后放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通知委托代扣银行发放被征收人余款;
受托银行因与各项目所在区签订委托备案审核协议,并根据本细则规定向市征收补偿办提交《备案账户管理方案》及委托备案审核协议复印件(双方印件章)备案。
02、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申请步骤及要求:
(一)申请
被征收人申请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含奖励资金)的,需填写《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中涉及被征收人填写的内容由被征收人自行完成,需其他单位或部门填写盖章的由被征收人根据《棚改被征收人享受投资创业标准货币化补偿认定办法(试行)》及本细则及流程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对接其他单位或部门;
《申请审批表》由被征收人联、委托代扣银行联、备案审核账户联、存根联四联组成;由市征收补偿办统一印制。
(二)征收人审批
被征收人按规定完成《申请审批表》规定事项并同时提交申请资料予征收人,征收人根据规定审核,测出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金额,同时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化补偿协议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相关意见,具体金额;
征收人应当每月25日归集资料申报资金;
(三)办理委托代扣
征收人完成审批后,将委托代扣银行联交付被征收人、备案审核账户联交开发企业;
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货币化资金开户行提交委托代扣银行联同时签订委托代扣相关手续,委托代扣银行应当做到按项目即日汇总,代扣资金到账后应即时转至开发企业开设的备案审核账户征收人应当每月根据项目向银行提供清单一次;同时开发企业应当会同征收人在委托代扣银行签订《资金划转三方合作协议》;
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提交备案审核账户联,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应当做到按项目即日汇总;
(四)开发企业提款
资金转至备案审核账户后,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企完成成交备案,开发企业应提交备案证明原件(二份加盖企业印章复印件,原件核查后归还)到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接受核查;
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每月2次归集资料(加盖银行印章清单与备案证明复印件二份)报各区备案批准放款。
(五)被征收人提款
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行每月2次向委托代扣银行反馈备案批准放款清单,委托代扣银行依此对账户有余额的被征收人放款(委托代扣协议应当约定)。
房票安置补偿标准及奖励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至被征收人账户
03、开发企业申报条件
(一)房源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投资创业的,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售许可且三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二)申请准入
协助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投资创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案审核账户开设证明、期房监管账户证明、协助投资创业房票标准货币化补偿资金投资创业申请报告、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市征收补偿办申请,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征收补偿办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有商贷需求的,应提前做好征信、贷款预审工作,同时在《申请审批表》中予以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购买合同、备案时应备注“棚改货币化资金购置”字样,不得随意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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