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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 装修公司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018-11-01 17:07:15 · 376次浏览

肇庆装修网小编了解到,装修质量不合格,装修公司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据了解,装修竣工验收时,王某发现多处地板上下起翘,走在上面会发出“咯噔咯噔”的响声,同时三套门的门框和门板色差存在很大差异,极其影响美观。王某提出异议后,要求装修公司返工处理,但被装修公司拒绝。感兴趣的朋友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委托装修公司对新购置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就工程的具体内容、装修要求及说明、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

装修竣工验收时,王某发现多处地板上下起翘,走在上面会发出“咯噔咯噔”的响声,同时三套门的门框和门板色差存在很大差异,极其影响美观。王某提出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后,要求装修公司返工处理,但被装修公司拒绝。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其房屋装修损失。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吗?

房屋装修效果图

以案释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对装修要求有明确约定,但装修公司的部分装修对美观、使用有一定影响,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拒绝返工补救,故装修公司应赔偿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鉴于装修工程的总造价20000元,王某也没有对经济损失做相关的司法鉴定(涉案金额较小),因此,局部维修所产生的支出应与维修范围在总工程中所占的比例相结合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工程总造价、质量问题情况、局部维修情况等,酌定装修公司赔偿王某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为了尽可能保护发包方在装修合同中的合法、合理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相关条款都应该明确约定。

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要详细注明施工工期、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的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合同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要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若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要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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