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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1-15 09:41:45 · 2576次浏览

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县各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近年来,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业网点、公共娱乐场所、沿街商住店铺、居民住宅小区等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规范装修情况较为严重,多次重复装修、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房屋结构、野蛮装修行为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盐城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如何加强全县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屋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结构安全审定制度,严禁任何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房屋前,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盐城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结构安全审定制度。不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一般装饰装修行为,如仅作房屋墙面涂料、贴墙纸(面砖、木板)等,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房屋装修人到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未实施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装修人,可以直接到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取得《房屋装饰装修备案证明》后,方可组织施工。

    凡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防水层、在梁板柱上打洞或超出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等,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理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批手续,取得《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定书》后,方可组织施工。

    房屋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性能,对已严重损坏后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装饰装修行为;严禁因装饰装修而影响房屋观瞻或毗邻房屋的安全使用。

    凡改变沿街沿路房屋外立面或新增、扩大建筑物外墙洞口等,必须到县规划局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二、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严格实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结构安全验收制度

    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严禁无资质装修施工队伍或个人从事房屋装修活动。房产监察部门城建综合执法大队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时,房屋装修人或装修作业人员应主动出示房屋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备案证明》和《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定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加大对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的跟踪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应与房屋装修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受委托对装饰装修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定书》的装修当事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验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现场检测鉴定、验收合格的,应向装修当事人出具《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县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应加大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跟踪督查,保证装修方案的组织实施。

    三、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装饰装修违规行为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装饰装修房屋安全台账,严格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装饰装修房屋,应责令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同时向城建综合执法大队报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后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将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百分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企业资质年检、评先、选优的基本条件。对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与装修当事人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发现装修当事人违规装饰装修不及时制止并向城建综合执法部门反映的,将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时,扣除一定分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对其物业管理资质降级、直至吊销物业管理资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方案审定,结构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服务工作,应按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对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装饰装修备案方案审定工作。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审核以及重点校舍、沿街商业网点、公共娱乐场所、住宅楼(包括县城危旧房屋)的定期安全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台账,严格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县城建综合执法大队、房产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装饰装修违规行为,切实负起市场监察职能。凡未经审批登记并取得《房屋装饰装修备案证明》或《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标准书》进行装修的,房产执法监督机构和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应责令停工整改,恢复结构,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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