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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期间买房 分手后为分割房产闹上法庭

2019-08-14 09:23:07 · 382次浏览

恋爱时一起买房,双方感情破裂后为了分割房产多次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合伙买房引发的官司,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恋爱时一起买房,双方感情破裂后为了分割房产多次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情侣合伙买房引发的官司,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临潼家装小编了解到,严某和何某系恋爱关系。严某长期在外地工作,随着两人感情的增进,双方决定在西安购买一套住房,将来用作结婚使用。购房时,为表示对女友何某的深厚感情,双方作为共同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严某支付了首付款18万余元,其余的71万元购房款,由双方作为共同贷款人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312个月,每月还款4000元左右,预留何某的银行卡作为还款帐户。

随后,每一期贷款均由严某转账给何某,再由何某支付给银行。由于考虑到何某在西安生活,对于该房的装修、家具家电的添置就由她负责。可以说,对于将来的小家庭,双方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投入了不少的资金。

然而,聚少离多让两人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严某苦苦挽留未果,只能分手。对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双方产生分歧。何某变更了银行还贷账户,严某则诉至未央区法院,以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房屋归严某所有,剩余贷款由严某偿还。但何某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之后她也偿还了部分贷款,应归为双方按份共有,亦要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由严某按比例给付其房屋折价款。严某则认为,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属个人所有,只同意退还何某对于房屋的支出部分。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严某和何某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目的共同购房,双方均未提供有关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约定的证据,故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故判决涉案房屋归严某所有,由严某自行偿还银行贷款。但其中因市场因素导致房屋价值获得的增值部分,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处理,由严某支付给何某。另外,何某支付的装修费、添置家具家电的费用,由严某酌情折价返还给何某。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另外,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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