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将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列入消防安全检查
2011-03-28 17:37:56 · 1144次浏览
二审稿第31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若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将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23日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常委会委员将在24日上午的分组审议时间对其进行讨论。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增添了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规定,将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纳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涧昨日向会议报告,此次改动是吸纳了一审中出现的修改意见。有委员当时提出,应吸取上海“11·15”火灾教训,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作明确规定。二审稿中与此相关的改动主要有3处,分别涉及高层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的消防安全要求,现场施工单位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及管理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
二审稿第31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若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将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同时,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频发的现实特点,二审稿第29条给施工单位设置了6个限制,明文规定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必须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并须根据施工进度设置与之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等。
第32条还给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了5条规定,包括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志和警示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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