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探析《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四大亮点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逐步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物业管理走进我们的生活,成为民生内容之一。
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和《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再次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引导、管理。应读者之邀,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借助本报,对其亮点释疑解惑。这两个文件,将在发布30天后实施。
物业管理各负其责,街道乡镇及社区要协管
《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再次明确,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规划、城管、环保、民政、公安、供水、供电、绿化、消防、财政、工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入住率过半,必须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若因区域规模较大等原因,已自然分割或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入住率达到50%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
业主交纳物管费,物管企业可开展多种经营《株洲市物业管理办法》首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开展多种经营和特约服务的权利。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承担。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等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9种行为。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
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售房单位自用或尚未出售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缴交;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房日期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按各业主占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续筹,续筹比例和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以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应交纳费用的3‰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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