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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装修:房屋装修逾期竣工,装修公司被判支付违约金

2020-07-30 10:57:27 · 208次浏览

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装修公司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因装修公司延误工期,双方就违约金标准产生分歧。王先生遂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19247.4元。7月2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10080元。

    王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由装修公司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因装修公司延误工期,双方就违约金标准产生分歧。王先生遂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19247.4元。7月28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王先生违约金10080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9年5月29日,其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合同,约定2019年9月11日交付竣工。合同约定,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金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实际于2019年11月13日交付验收,延期40个工作日,62个自然日。故起诉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共计19247.4元。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装修存在延期,装修公司愿意按照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工期是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9月11日。合同约定工期为68个工作日。王先生应当在2019年8月1日前支付中期款项,实际在2019年8月14日才支付中期款项,故整体的竣工日期延后到2019年9月27日。实际竣工日为2019年11月13日。实际的逾期装修时间是37个工作日。补充协议第6条第1款第1项,约定由于装修公司施工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迟的,按照30元每日的违约金计算。装修公司同意支付王先生违约金1110元,不同意赔偿王先生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经双方合意达成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而装修公司实际于2019年11月13日竣工,装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装修公司抗辩称因王先生未及时交纳中期款致使工程延期,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已对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系装修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减轻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的责任,故就装修公司延误工期的行为应当适用装饰装修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每个工作日以工程造价总金额2‰计算违约金。王先生主张的租金损失,由于我国的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系以赔偿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本案中的违约金能够弥补装修公司违约期间对王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关于王先生主张的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0080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第10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计算应适用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还是适用补充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王先生、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格式文本,合同对于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依据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对于装修公司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由其承担责任的,仍应以装饰装修合同为准。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为装修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对于违约责任,该协议减轻了装修公司延误工期的责任,仍应依照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此,对于装修公司延误工期的行为,应当适用装饰装修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装修公司主张适用补充协议中减轻己方责任的违约条款,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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