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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遇到难缠卖家不过户?装一网提醒大家保证利益重要!

2020-09-12 17:09:18 · 186次浏览

现在房价上涨的迅速,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卖家嫌自己房子卖的价格低和其他原因,拖着不过户,这对于买房方来说是吃亏的,那么对此买方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现在房价上涨的迅速,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卖家嫌自己房子卖的价格低和其他原因,拖着不过户,这对于买房方来说是吃亏的,那么对此买方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房屋买卖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有效;应由谁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案件中,因双方未进行过户,常常被认为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种看法在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二种形式:一是依法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以办理该手续为确认生效的时间。这种批准、登记,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批准或登记,合同即生效。二是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无须批准或登记就生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买卖后的产权过户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即当事人要凭签订的合同及原产权证件去办理标的物权变动的登记。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权是否依法转移,而对买卖合同及其效力没有影响。不能因为当事人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认定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依法判决本案之买卖合同生效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办理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哪方负责呢?一是这个问题涉及到过户更名手续费用应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费用、办理手续。二是双方应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是卖方当事人在此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权的义务。此规定也说明卖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负有积极的主要义务。当然买方不也会影响过户手续的办理,此行为可视为一种违反合同附随的协助义务的行为,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因此,对于卖家吃吃不过户,买家可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手段逼迫卖家进行强制过户,同时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委托银行资金。在房子过户前,业主只能拿到小额的定金,剩余的尾款都需要做资金。过户当天自动解冻到业主银行账户。

以上就是小编就二手房买卖中遇到卖家迟迟不过户解决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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