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征20%所得税是旧政新改
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细化措施。受此影响,2日沪上多个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头攒动,很多窗口前都排起长长的队伍。在上述通知发布的当天,北京部分购房者连夜签约,以避免多交税款。(《东方早报》3月3日)
尽管国务院出台的个人售房将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被新华社称为楼市调控十年以来最犀利狠招,预计短期内二手房买卖将跌至冰点。也尽管这项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政策,还未露出庐山真面目,一线城市的第二手房交易就开始通过“抢过户”,达到避税目的,但对售房征20%所得税,能否保质保量地执行,应持保留态度。
因为,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并非新政,是老调重弹,旧税收政策的重申。对于个人转让住房,如何缴税的问题,最早出现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价与房屋原值的差额),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建设部于1999年12月份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又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两次重申这项公共政策。
然而,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了肠梗阻,以至于名存实亡。尤其是在这项税收政策正式实施后的第5个年头,全国不少城市的官员纷纷表态“二手房不征个税”。甚至在2005年6月份,原建设部一位官员向社会公开表示: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没有推广的时间表。
显然,国务院出台的售房征20%所得税,只不过是旧政重提。倘若公共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其实比从来没有该项公共政策还糟糕。尤其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台所谓“新规”,又一而再、再而三地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税收政策的公信力必然跌至谷底。所以,对于售房征20%所得税,希望税务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绝对不能过一年半载,再次重申这项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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