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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场“倒闭”不诚信 坑苦消费者和供货商

2013-08-01 16:42:46 · 1155次浏览

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购买的产品需要一定的生产和制作周期,比如定制类家具和非样品的成品家具,没必要一次性交付全款给卖场,可先支付履约定金,根据《担保法》等法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近两年,由于市政拆迁、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的家居卖场比较多。这些卖场的供货商和消费者都遭受了怎样的损失?对于他们来说,如何减少或避免卖场倒闭带来的风险?近日,记者走访了部分涉事商家及律师,了解个中内情。

 

卖场不“诚信”地倒闭,坑苦了消费者和入驻商家。


供货商、消费者:还钱!我买的货呢?退钱!

 

 

 

    东方家园涉嫌恶意套现

    今年初,东方家园宣布倒闭,作为国内曾经最大的家居建材连锁企业之一,其关门所引发的一系列连锁效应在行业内外一度掀起不小的波澜。

    欧派橱柜副总经理姚刚表示,去年“十一”,东方家园还做了大型的促销活动;今年年初突然宣布倒闭,让所有人都措手不及。

   “现在看来,东方家园申请破产并非突然,而是早有意向;但它一直没有提前透露,还拼命地敛财,一边收消费者的钱,一边拖着供应商的货款,表面上却装得一片繁荣。”姚刚说,仅欧派一家,东方家园便欠了其数百万的资金。

    姚刚认为,卖场如果出现什么问题,可以通过发送信函等形式正式通知供货商和客户,而不应该在明知企业已病入膏肓、积重难返的情况下,还恶意套取供货商和顾客的货款。“东方家园在倒闭前几天还高调促销,收取大量现金后突然关门,这是典型的缺乏商业诚信的行为,难逃恶意之嫌。”姚刚说,东方家园定的规矩是,货物安装好之后,才会付给供应商货款。但实际上,每次都需要供应商多次催促和公关,卖场才会给付,最长可以拖半年以上。

    家得宝交接成范例

    同样是卖场,东五环附近的一家大型家具卖场的转型之路却走得颇为“祥和”。据绿之岛家具董事长林高宝介绍,这家卖场虽然开业才一年就调整转型,但却并未给大多数厂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因为该卖场每一次到厂家提货,都是款到才提货,真正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从来没有提完货再付钱一说。”

    针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保障,林高宝说,这家卖场虽然要调整转型,但客户在该卖场购买的绿之岛家具,还会照常享受本厂提供的“三包”服务,有什么需要可直接联系该厂。

    据了解,作为全球最大的家居建材超市,家得宝在去年因“水土不服”而退出中国市场时,也没有留下像东方家园这样的恶名。姚刚表示,家得宝闭店时,所有货款都跟厂家结清了,质保服务也进行了交接,消费者在该企业购买的产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厂家。而东方家园在去年“十一”促销期间,接收了大批消费者的订单和预付款,但却并没有将钱交给厂家,很多厂家现在都没拿到钱,包括已订出、未交付的产品和已交付产品的货款。所以,厂家不得不暂停发货,连已交付产品的三包服务都无法保障,因为后者所花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并不低廉。

    对家居卖场应加强监管完善法律

    姚刚认为,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对于像这种恶意套取供货商和顾客货款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企业破产法》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条款修订,对于恶意申请破产者要有一定的措施,不能任其将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和后果全部转嫁到供应商、消费者身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藏也表示,国内现行法律对商家不诚信、欺诈等行为惩罚力度过轻,应该借鉴国外的处理经验。“在国外,一旦发现商家有上述行为,会对其进行非常严厉的制裁,相关直接负责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处罚。假使出现转移资产的行为,其将作为清查财产的一部分,清偿拖欠债权人的债务。”

    林高宝指出,虽然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经济本身的不确定性,让企业经营存在一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倒闭有时难以避免,但这也分几种情况,倘若企业确实没钱,赔不起,这种情况下申请破产、不支付债务情有可原;东方家园的总裁等高管涉足地产、金融、商业等多个国内顶尖赚钱的行业,家居建材只是其中之一,“产业这么大,还拿了钱不偿还债务,这是个人的品质问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个行业对这样的人应该有一定的说法,包括追究其法律责任。”

    分阶段履行合同可规避风险

    看来,个别卖场退市时的无良行为,让供货商和消费者都吃了不少亏。有没有可以减少或规避风险的方法呢?

    张仁藏建议,厂家如担心卖场可能会发生破产,在签订供货协议时,对卖场的资金实力、履约能力等应进行相应的调查;合同可分阶段履行,不要将货物一次性全运到卖场去,可在回收一部分货款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合同履行。

    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购买的产品需要一定的生产和制作周期,比如定制类家具和非样品的成品家具,没必要一次性交付全款给卖场,可先支付履约定金,根据《担保法》等法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部分商家要求至少支付80%定金的规定,张仁藏认为,该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消费者可选择其他品牌。此外,对卖场本身资质和实力的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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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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