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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杭州房屋登记办法再调整:房管局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

2013-08-03 20:29:26 · 2202次浏览

8月开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由谁来处置。也就是说,处置房产的时候,只要房产证上的人到场就行了,房管部门只对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负责。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房屋登记部门对变更登记情形、注销登记情形等进行了调整。为了更加方便办事市民,房屋登记部分事项将再做调整。

    8月开始,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由谁来处置。也就是说,处置房产的时候,只要房产证上的人到场就行了,房管部门只对房产证上的权利人负责。

   "道理很简单,就好比你去银行办业务,银行只认存折的主人。”开发区建设(房管)局工作人员说。

    谁登记,谁就有权处置房屋

    其实,房屋登记簿制度一直都有实施。

    以前,有不少房子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但房产证只写了其中一人的名字,分割财产的时候,不仅房产证上的那一方要到场,还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并且只有双方都同意了,才能对房屋进行处置。

    但是,现在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新的房屋登记簿制度后,房屋权利归属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利人对房屋拥有处置权,可以直接对房屋进行转移抵押等处置行为。

    避免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登记

    记者在开发区市民中心房管窗口采访时,遇到了前来办事的沈先生。

    沈先生刚在下沙买了个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他一人的名字。沈先生说,买房是为了结婚用,要是夫妻感情好,以后妻子想把名字加上去,他没意见。

    如果当初买房时候,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姓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想添加配偶姓名的,有两种途经:一是先办理合同中一人名下的房产证,然后根据婚姻证明,通过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二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夫妻二人名字都要写上,然后直接办理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针对此次调整,开发区市民中心的房管窗口制作了新的询问记录,在询问记录背后增设关于“共有人权利”等有关提示性和说明性信息。另外,在网签合同时,也做了提示,增加了特别告知内容。

    开发区房管局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共同购买房产,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定要签署所有共有人,避免以后处置房屋的时候,发生纠纷。

    弄虚作假,将被处罚

    开发区房管局提醒大家,在申请房屋登记时,申请人对事实情况、购房材料等要如实申报,弄虚作假不仅扰乱了房屋登记秩序,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房屋登记时,如果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权利来源证明材料等申报不实行为的,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房屋登记机构尚未登记或者未造成登记结果错误的,将对个人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2万元罚款。

    如果造成登记结果错误的,将对个人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政策解答

    问:《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对于房屋登记制度方面有什么重大变化?

    答:主要是原则上房屋登记部门不再直接审查夫妻关系。

    简单地说,房屋登记部门将充分尊重购房人的意愿,在房屋登记簿中,直接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权利来源证明中记载的“买方”,即购房人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问: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该如何办理?

    答: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问:已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出售或赠与房屋时,是否需要另一方配偶到场,签字后才能处分?

    答:不需要。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置房屋。

    问: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答:配偶可以持婚姻证明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产。

    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问:房屋拆迁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办理新房的回迁安置手续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新安置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认定?

    答:新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为原房屋所有权人。

    问: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单身,在办理房产证时已经结婚但后又离婚,该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答:购房人在购房后,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等登记材料,办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仍归购房人所有的,购房人无需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购房人和配偶可以在购房人办妥其名下的房产证后,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析产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析产手续。

 

    本文转载自: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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