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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中途加价,法院判装装修公司赔偿8万元给业主

2013-08-12 16:10:29 · 1056次浏览

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了新房,本想好好装修入住,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工程遂停工。

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了新房,本想好好装修入住,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工程遂停工。

  付女士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权。经过漫长的鉴定和一审、二审,付女士终于赢得官司,装修公司需被判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遭拒停工

  2010年1月,业主付女士跟厚街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房子的室内装修工程。

  总工程款12万多元;合同还约定,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期间,付女士又陆续支付了两期工程款共66900元,合计共付6.79万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按付女士的说法,装修公司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给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也未经业主确认检验。

  同时,装修公司还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就向付女士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

  付女士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

  付女士跟装修公司几次交涉,均无效果。

  法院:装修公司违约在先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向该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反诉。称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延迟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 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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