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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建小区物业费可修改 第一年为临时标准

2013-11-16 10:00:09 · 1466次浏览

新建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标准是临时的,当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搬新家住新房本是件乐事,然而物业公司的一些收费却让搬进新家的业主乐不起来。大连装修网小编据工商部门了解,对于物业收费项目,广大消费者应当时刻警醒,在与物业公司的交费“博弈”中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装修保证金”属霸王条款

业主可拒交

因看中普湾新区发展潜力和较低的房价,老家在黑龙江的张先生于去年10月份购买了普兰店市某新开发楼盘的房屋。今年8月初交房后,急着入住的他8月18日开始装修。“小区物管告诉我,需要与他们签订一份《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上写明,要装修必须交纳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不交装修保证金,就拿不到钥匙。”

该小区物管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收取的装修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约束装修单位野蛮装修,同时防止个别业主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等违规装修行为。一旦装修完成,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物管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至于收取的合法性,物管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清楚。“很多楼盘都这么操作,我们只是效仿行规办事。”

工商说法:《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03]97号)文件明确指出,装修押金自2003年9月起就已经取消。装修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对公建部分造成损坏或违规操作的,可由物管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解决或者由有鉴定权和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理。遇到物管一定要签的霸王做法,业主完全可以拒绝,并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

总之,业主买了房子,出卖人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是业主与其他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诸如将交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装修保证金等费用作为办理入住基本条件的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新建小区第一年物业费为临时标准

次年可修改

今年下半年,王先生在普兰店某新建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房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是唯一让他有些难以接受的是1.5元/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这个标准在北三市几乎是最高的。他对此有异议,尤其是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让他一头雾水,对物业费的用途也特别关心。

工商说法:2009年颁布实施的《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上述标准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该规定还明确列出了物业费收取的标准和各项用途,消费者可逐条对照服务标准,看是否达到相应级别,如果没达到标准的可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另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对报告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特别注意的是,新建小区第一年的物业费标准是临时的,当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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