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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门”问题多多 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2014-01-09 09:33:41 · 901次浏览

“交付门”问题多多,从大的方面,比如小区外围的规划有了变动;小区内景观和当初宣传不符;再到楼体内部装修,与当初宣传大打折扣;进入房间内部,空鼓、玻璃破损、渗水……

      房屋交付本来是件令人欢喜的事,但临近年关,随着一批楼盘的集中交付,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
  “交付门”问题多多,从大的方面,比如小区外围的规划有了变动;小区内景观和当初宣传不符;再到楼体内部装修,与当初宣传大打折扣;进入房间内部,空鼓、玻璃破损、渗水……
  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是令人沮丧的是,法院不是每次都站在业主这一边。其实归根究底,还是要看维权是否有理有据。
  案例一:红线外的规划更改
  开发商有义务告知购房者吗
  去年7月,世茂西西湖的多位业主拒绝收房,多家媒体曾有介入报道。去年9月下旬,甚至有业主将开发商杭州世茂新里程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但在去年12月底,法院的宣判结果令很多人大跌眼镜,这个官司,开发商居然打赢了。
  业主范先生2011年底买了西西湖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合同上的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但直到2013年6月,开发商才通知收房;2013年9月,开发商取得土地分割登记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因此,范先生要求依照合同规定,由开发商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同时,范先生觉得,还有两点令他很不满意。一是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很失望;另一点,就是之前媒体报道的,在小区的南北区中间,原本规划有一座景观桥,但是签了购房合同后发现,这座规划中的桥不见了,从小区的南区到北区,本来走桥就可以过,但现在必须要出一个大门,再从另一个大门进。
  如果看到这里,很多人会觉得范先生的诉求都是合理的。但是开发商也拿出了自己的证据。在购房合同中,同时包含了一份《补充协议》,即为附件8,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买卖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的,业主同意开发商6个月的宽限期;同时开发商交付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日期顺延六个月。而开发商通知业主的交房日期及取得《土地分割登记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的日期均未超过《补充协议》约定的顺延日期,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对于景观桥的问题,开发商一直坚持,当时有上报规划,南北区间会建一座景观桥,但是规划未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而且后期宣传楼书以及沙盘也未做过景观桥的宣传。最重要的是,景观桥的位置在红线以外,能否建归政府部门说了算,开发商也没有通知业主的义务。
  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定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因此,依照补充协议内容,开发商没有延期交付,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点评:此案涉及的三点,几乎是“交付门”中业主拒收房最普遍的三个理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只要不是房屋主体结构问题,其他像空鼓、裂缝这种常见的质量问题,均不能构成退房理由。
  案例二:精装修房漏水
  可以退房吗
  吴女士购买了杭州某精装修商品房,新房交付没多久,就发现部分墙面、地板开始发黑、发霉,墙纸脱落,甚至在破裂处还有小虫爬出。吴女士认为新交付的精装修房就遇到这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今后的使用,要求退房。开发商对于这样的质量问题,愿意进行维修、更换,但是,对于吴女士退房的要求却无法同意。
  记者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退房较为谨慎。解释规定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方可成为退房的条件。漏水问题显然并非主体结构问题,所以吴女士需要暂时接受开发商有关维修的提议。但是,如果开发商屡次维修,均无法解决漏水的问题,那么这一问题就可以被认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成为退房条件。
  案例三:景观配套有重大缺失
  可以要求赔偿吗
  2010年,陈女士看中了温州一高端楼盘,当时,该楼盘尚未建成,但是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都着力突出小区拥有高端的休闲、健身设施,如健身会所、空中花园、恒温游泳池等。但楼盘建成后,陈女士等业主却发现,小区里并没有这些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设施,原本规划作为这些设施的房屋却被开发商改造成了商铺,出租给了一些商家。陈女士等小区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记者点评:虽然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往往针对的是单一的住房,对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整体环境不会有十分细致的规定,但是,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所做的承诺,却同样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广告中所作对商品房价格有重要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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