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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利弊引争议

2014-01-18 12:49:52 · 484次浏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新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行。

    按照新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实际上,夫妻之间房屋“加名”是否征收契税此前曾饱受争议,针对争议,两部委在2011年下发通知,夫妻间房屋“加名”免征契税。但通知中并未对“减名”和“换名”的契税做出免税的规定。此次新规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夫妻之间的房产证“换名”或“减名”均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同时,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日益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规定有利于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这次新的规定是有明显积极意义的,如果夫妻双方变更房屋权利就要交税,是不合理和有违人文情理的。

    王骏以房屋“换名”举例,假设一处房屋的价值是100万元,契税的税率按3%计算,涉及的税款为3万元,按照新规的话,夫妻间房屋换名免征契税,就能够省下3万元的契税。

    有分析人士称,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为逃税而利用漏洞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王骏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估计是少数。比如一处房产500万元,小王(男)要卖给小李(女),契税会达到15万元,可能会出现为了省下15万元的契税,小王跟小李结婚,换名后再离婚的情况。并且假结婚不仅会免掉契税,也会免掉房产交易中其他的税种,比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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