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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家庭被重创:破坏性装修破坏的不仅仅是墙壁

2014-02-10 21:58:25 · 318次浏览

近10年来,我国发生的350多起房屋安全事故中,因住户破坏性装修造成的占了四成以上,装修安全问题凸显。

   庭审现场 

    两个老实人站上了被告席

    今年1月15日下午2点30分,越城区人民法院2号刑事审判厅内,42岁的老谢和54岁的老徐站在被告席上,两人两鬓略显斑白。

    42岁的老谢,从江西省丰城市泉港镇来绍兴打工已有10多年,一直做建筑小工,拆墙、泥水或帮人搬运材料。这一天,他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成为被告。 

    与他一起站上被告席的还有老徐。老徐今年54岁,江西广丰县大石乡人。老徐和老谢做的是同样的活,来绍兴也有很多年了。

    两人站在被告席上,庭审下面是旁听席,那里坐着三三两两约六七个人,都是两人的亲属,其中老谢的妻子阿香,两只眼睛睁得溜圆,一眨不眨地盯着法官和检察官的脸。

    审理历时一个多小时,经过法庭调查、举证与辩论各道程序,事实部分非常清楚,两人都表示愿意认罪。  

   案情回放 

    一次看起来很简单的拆墙作业

    老谢和老徐之所以成为被告,得从去年年初说起。2013年1月14日上午9点,老谢和老徐,还有江西广丰县大石乡的小周等5人,来到了拆墙工地现场。老谢说,这活是前一天中午12点阿兴来叫过他们的,说好干一天活给200元,地点在市区的一家娱乐场所,这里二楼的厕所要进行改造,他们负责拆除墙壁。

    老谢说,他感觉要拆除的厕所墙壁有些厚,至少在24厘米以上,高约2.5米,宽1.5米左右,墙壁的面积约3平方米。

    老谢和老徐爬到墙壁上,用电钻和铁锤开始往下钻与砸,39岁的小周和另一个叫老郑的人则到另一处墙壁进行施工,两面墙距离很近。

    事故也许本来可以避免

    老谢说,当时现场也就他一个人戴着安全帽,其他人没帽子可戴。拆墙的现场有些暗,没灯光。

    老谢和老徐在墙壁上使劲地用电钻钻,用榔头砸。老谢说,其实他们也知道,这样自上而下拆墙很危险,但侥幸心理还是占了上风,总认为不一定就会发生事。这时他们在左边墙面砸着,小周和老郑就在墙壁的右边砸着。

    大约在上午9点30分时,突然一声轰响,老谢和老徐砸着的墙壁倒了,紧接着,伴随一声惨叫,老谢大喊:“啊呀,不好了,老徐,小周可能被墙壁压着了……”几个人立即放下手里工具,冲向小周身边,但他们已看不见小周本人,眼前的是大块大块砖头与残破的水泥渣,小周整个身子都已被淹没在足足有几千斤重的砖块中。老谢、老徐、老郑等人,赶紧用手和铁棍拼命地扒着砖块,后来过来了10多个人,一起用力搬运砖块,开始根本搬不动。最终被搬开砖块时,小周已气息全无。小周被急送医院,宣告不治。越城区公安分局的法医对小周作出的死亡结论是: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去世的小周,年仅39岁。

    谈了3个半月,才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事发后第二天,即2013年1月15日,老谢和老徐被越城警方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天后,两人被取保候审。   

    自此后,两人与死者家属,也就是小周的老母亲和小周哥哥等人进行了长达3个半月的协商与谈判。最终,至2013年5月1日,请他们去砸厕所墙壁的娱乐场所的老板,向小周家人赔付了37.5万元,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这笔赔付款包含着给予小周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赡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小周老母张老太太年已80岁。

    钱赔了,小周家人已表示对他们给予谅解,但从法律层面上看,老谢和老徐两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确凿无疑。老谢说,在等待开庭与判决的8个月前后的日日夜夜里,两人的日子一直是在内疚、自责和彷徨中度过的。

    今年1月20日下午,判决结果出来,这个时间距离开庭已过去120个小时,老谢和老徐说,这短短的5天时间,对他们来说度日如年。两人被判决结果分别是:老谢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10个月;老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

    两人接到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

   警钟长鸣

    酿成事故的安全隐患,现在人们重视了吗? 

    近10年来,我国发生的350多起房屋安全事故中,因住户破坏性装修造成的占了四成以上,装修安全问题凸显。

    要实现安全装修,切记“四不要”:

    一、不要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梁、板、柱、墙体都不能随意拆改,在墙上走线埋管时应控制在1.5cm以内,且不要集中在一面墙上。

    二、不要随便搭建。切忌在室内搭小阁楼,在屋顶上修花园、水池等。

    三、不要在卫生间墙壁、楼板上剔槽埋管。

    四、不要改变厨房、厕所的位置。

   ■法律解释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报道来源:绍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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