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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防洪治涝工程核心区土地和房屋预征收

2014-02-15 21:11:24 · 627次浏览

为加快防洪治涝工程建设,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全力打造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征收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防洪治涝工程核心区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为加快防洪治涝工程建设,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全力打造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征收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防洪治涝工程核心区项目所在区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维护被征收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地补偿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用途

推进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防洪治涝工程核心区建设。

二、征收的位置和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位于都杨镇,面积约30平方公里,具体四至:东至汕湛高速、南至都杨镇与河口街交界处、西至新城快线、北至西江等范围。项目分期实施,本期(第一期)征收区域约10平方公里(具体四至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

云城区人民政府受云浮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

四、征收的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依照《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防洪治涝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云府办〔2013〕64号)进行补偿。

五、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属人,应当主动配合本次征收工作,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到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城分局(联系电话:0766-8608579)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其它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征收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其所有者、使用者或代管者不得抢种、抢建、改建、装修、买卖、抵押、租赁,不得改变土地及其附着物用途,否则不作补偿及安置;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及其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需咨询的,请与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城分局都杨镇国土所联系(联系电话:0766-8298139)。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该范围内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确有需要的,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发展需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云城区人民政府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201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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