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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装修:家装中常见六种霸王条款及解读

2014-03-17 10:24:15 · 294次浏览

最近,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家装合同中的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家装企业要展开自纠自查,对于拒不改正的,将予以最高3万元的处罚。“不在我公司购买的材料,我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如需发票,需增加总金额6%的手续费”等。这类装修合同中经常出现的“规矩”被市工商局定性为“霸王条款”。消费者若遇到这6种“霸王条款”,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装修是一件大事,装修的好坏不仅影响到住房的心情,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今后生活的安定。劣质的装修可能会导致房屋墙体开裂、地板翘起,严重的甚至可能渗水、频繁断电等。而由于与装修施工方所签的装修工程合同中,往往出现“霸王条款”,这让装修施工方站在“有理的”一方,一旦出现装修问题,他们也可以撇清责任,业主就变成哑吧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了!下面我们就与大家来了解下家装中常见的6大“霸王条款”及详细!

家装行业常见六大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XX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二:“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责任的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四:“甲方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款5%的减项费,在同时有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5%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五:“装饰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环境污染现象,则乙方有权拒绝检测,对甲方自行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霸王条款六:“甲方需要开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消费者在家装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举报。

详细解释霸王条款(以第一,第二条款为例子作详细解释)

对于上述家装合同中常见的6个“霸王条款”。有消费者和家装公司对其中两条提出了疑问,表示条款很常见也很合乎“情理”,怎么就成了“霸王条款”呢?下面就请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说明.

霸王条款一: 凡在xx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霸王条款疑问:如果是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需要保修这可以理解,但如果业主购买的材料本身就有质量问题,装饰公司按理说可以不负责保修吧?

霸王条款解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无权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装修企业的这种强制搭售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修责任是装修公司基于其承包施工而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消费者购买的装饰材料是否在xx装修公司采购的,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这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消费者不在本公司购买材料为由,而不承担法定责任。

小编:简单讲,就是装饰公司的保修责任与装饰材料的质量责任不是同一个责任,不能因为材料质量有问题,就免除装饰公司的保修责任。

霸王条款二: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霸王条款疑问:虽然新版《家装合同》中对于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双方的权责有详细的认定,但看这一条好像挺“在理”啊?消费者自己签私单,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后果似乎是理所应当的啊?

霸王条款解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负责人表示,施工人员属于施工方的人员,消费者与施工人员对更改施工内容的商定结果,可以视为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而不应由消费者负担;如果施工人员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致使施工方产生损失的,施工方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追偿。

小编:简单讲,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的职务行为要由装饰公司承担责任,装饰公司不能以消费者与施工人员是私自变更而不承担责任。装饰公司应当强化对员工的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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