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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设计师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10-01-24 11:34:59 · 1457次浏览

协会各会员企业、区、县协会、协会各部门: 《西安市室内装饰设计师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第三届西安市室内装饰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于2009年 8 月 13 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资格认定和取得等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室内设计师队伍建设,发挥室内设计人员的作用,提高室内设计水平,规范资格认证。根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师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市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市室内设计师、助理室内设计师的认定工作。

    第二条   室内设计师等级设有

    (一)资深室内设计师;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

    (三)室内设计师;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

    (五)见习室内设计师。

    第三条   室内设计师的资格条件

    室内设计师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的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资深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具备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并已取得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

    (二)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六年以上;

    或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大型公共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2)设计作品曾在国内或国际性评比、展览中获奖;

    (3)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过论文或有专著。
    三、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含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二年以上;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或取得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后,从事设计工作四年以上。

    (二)业绩:

    (1)主持设计室内装饰公共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2)设计作品曾在全国或本市评比、展览中获奖;

    (3)在省级报刊上发表过论文。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一)学历及工作经历: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设计工作一年以上;

    或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设计工作三年以上。

    (二)业绩:

    参加设计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两个以上。

    五、见习室内设计师的条件

    学历及工作经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第五条  资深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推荐,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六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七条  市室内装饰协会设立的设计师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考核、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室内设计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室内设计师、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认定,经市室内装饰协会设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考核和考试,由市室内装饰协会核准后颁发证书。

    第八条  室内设计师、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资格考核和考试。并经以下程序:

    (一)个人报名,填写《中国注册室内设计师资格申请表》;

    (二)参加培训;

    (三)考核和考试;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协会核准颁发证书。
    第九条   室内设计师、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考核和考试通过后,由室内设计师管理办公室报市室内装饰协会核准认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备案。

    第十条   室内设计师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擅自发放《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管理办公室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表》、《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

    (二) 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 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资格;复查结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室内设计师资格;不参加复查者,注销其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达到上一个资格等级条件的,可向室内设计师管理办公室申请升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师管理办公室应当收缴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被收缴资格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室内设计师资格。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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