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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房遭强拆致房屋渗水 户主诉城管修缮获法院支持

2014-04-28 11:34:48 · 976次浏览

据武汉装修网了解,青山居民魏某在屋顶违法搭建,城管部门强拆后,导致魏某家房屋渗水。魏某起诉城管部门,要求为其修缮。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该居民诉求已获二审判决支持。

房屋渗水

武汉装修网了解,青山区工人村居民魏某2009年在自家的一层建筑上加盖了两层房屋。2012年6月,区城管局向魏某发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其一周内自行拆除。对此,魏某未予理会。同年8月,区城管局发出《强制拆除(清除)决定书》。一周后,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魏某的违法建筑。

违建拆除后,魏某第一层房屋的客厅顶面及东、西、南面内墙遭到损坏,雨天出现渗水。魏某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区城管局对魏某第一层房屋损坏予以修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魏某应当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魏某提供证据证明,其第一层房屋的客厅顶面及东、西、南面内墙墙面,在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违建房屋之前未受到损坏,违建被拆后,受损出现渗水。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房屋的楼梯系内置楼梯,顶层楼梯处连接着楼顶,城管部门在拆除违建时应当对连接顶层楼梯处的楼顶部位,采取妥善防水处置措施,而城管部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拆除后的楼顶部位采取了妥善防水处置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房屋渗水是其他因素造成。由此,可以认定魏某房屋渗水,系城管部门未采取妥善措施,造成雨水顺着楼梯下流所致。区城管局应当承担修缮责任。

原审法院判令区城管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魏某房屋渗水处予以修缮。

该区城管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未认定受损房屋是合法财产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判决其对魏某给予赔偿,显然是错误的;同时,原审法院认定其强制执行行为与魏某房屋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该区城管局诉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拆违也应“善后”

本案的焦点在于,魏某房屋渗水与区城管局强制拆违的行政执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魏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城管局实施拆除行为时,未采取防水等措施,致使魏某房屋第一层受损。

区城管局上诉称,魏某房屋第一层受损或有其他因素造成,但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审判决城管局修缮魏某受损房屋并无不当。

武汉装修网了解,现实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认为只要程序合法,执法就可理直气壮,却忽视了“细节”,导致依法行政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他人合法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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