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4日出台
苏州市规划局昨天出台《苏州市新建住宅区服务设施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提到,今后,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内物业服务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为业主议事用房。物业和业主的纠纷时有发生。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参与管理小区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住宅区服务设施分为三类。物业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等提供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所有。商业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的设施,产权由开发商所有或由其自由处置。公益性服务设施:指为住宅区以及周边居民提供公益服务的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运作管理,内容可包括:幼托、文化、体育、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社区居委会、公厕、垃圾收集点等。其中物业服务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少于规定的下限,商业服务设施不得超出规定的上限的原则进行配置。
规定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物业商业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二层范围内;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一至三层范围内,如物业用房设在二至三层,则应在一层设有业主接待处以方便群众使用;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一般为20平方米到40平方米。
商业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则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出300平方米/千人(每户按3人计)的标准配置(不含为物业提供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满5万平方米,要设一所公厕
对于公益性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要求社区居委会用房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户0.4平方米以上标准配置,且最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方便外来人员进出。
住宅区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应设置公厕1处,可结合其他服务设施布置,公厕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设标准按《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住宅区垃圾收集点设置宜按门洞(高层住宅)或每幢(多层住宅)在适宜位置分别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每个收集点都应配备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种分类收集容器。
据悉,本规定自下月1日起实施,2008年颁布的《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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