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在安装房间吊顶时,不慎摔成残疾。谁该为他的损失埋单?是房东洪先生,还是吊顶的卖家陈先生呢?近日,法院终审给出了答案,陈先生得负部分责任,但法院终审改判陈先生和小黄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一审的雇佣关系。
案情:装吊顶受伤 工人索赔9万多元
一场意外,让三个人对簿公堂。
去年1月份,洪先生在找陈先生购买集成吊顶、浴霸等材料。根据双方的约定,由陈先生负责安装。
洪先生下单后,陈先生即联系小黄,请他安装吊顶等,双方约定按每平方20元的价格计算工钱,由小黄和小坝负责具体的现场施工,工具由他们负责携带。
去年1月15日,小黄及小坝受陈先生的安排,跟着运送材料的车辆一同到洪先生处。到达目的后,小黄等开始施工。次日中午11时许,小黄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木梯滑倒,从三楼卫生间门口处的空洞跌落到二楼受伤。
陈先生接到通知后赶到现场,将小黄送往医院。小黄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伤情为右股骨颈闭合性骨折,住院17天后才出院。过后,他多次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并长期休养在家。
事故发生后,经调解,陈先生先行支付给小黄14600元;洪先生先行支付给小黄8000元。但这些,显然不够赔偿小黄的损失。
去年7月3日,小黄将陈先生和洪先生告到南安市法院,向他们索赔各项损失合计9.2万余元。
一审:存在雇佣关系 卖家还得赔5.6万元
那么,小黄和陈先生、洪先生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陈先生与洪先生之间的买卖合同,陈先生提供集成吊顶所需的材料,并对洪先生负责,安装吊顶的时间、地点均由陈先生负责安排,并由陈支付安装费用。结合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小黄在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安装质量也应由陈先生负责,小黄在为他提供服务期间致伤,小黄与陈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但双方形成了因临时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洪先生作为购买吊顶的业主,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在此案中有过错,因此小黄、陈先生关于要求洪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小黄作为一名从事集成吊顶安装工作的人员,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和观察周围环境,疏于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小黄自负20%民事责任,陈先生承担80%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除已付的14600元,还应赔偿小黄5.6余元。
终审:系承揽关系 卖家少赔3万多元
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先生认为,他与小黄之间是承揽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是错误的。他还认为,小黄酒后施工,无视安全,自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中院认为,陈先生将吊顶安装工程交付给小黄。小黄自行携带工具,以自身的技术和劳动力按照陈先生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小黄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安排自己的劳动,不需要接受陈先生的支配。小黄完成安装工作后,按双方约定的单价,与陈先生结算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而非一审认定的雇佣关系。
涉案工程属于空中作业,且工作环境系装修中的房屋,存在着安全风险。陈先生将工程交付小黄承揽,未尽合理提醒或者告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陈先生主张他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依据不足。根据小黄的过错程度,中院认定他应自身承担40%的责任。
日前,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先生得再赔偿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