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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头痛的装修电话轰炸,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吗?

2014-05-27 16:47:40 · 225次浏览

随着房产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业主都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房子,但是往往我们还没有拿到钥匙就接到了装修公司建材公司的电话!轮番的轰炸让我们不仅没有了入住新房的喜悦,而且还被这样的骚扰搞的生活都受到了影响,针对这些问题,装一做了相关专题,业主们完全可以变被动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隐私!

电话轰炸,轰炸了谁的安全?

装修行业竞争激烈的今天,实力强的公司不需要太多花哨的手段争抢客户资源,靠稳定的口碑和信誉就会有客户找上门,而一些小公司当然竞争不过这样强筋的对手,只能用一些旁门左道的方法。因此,诞生了一条大量出售业主个人信息的个黑色产业链。房子刚刚下来,业务员就回蜂拥而至,利用一切手段托关系或者干脆花重金从房产商或者物业得到一手的客户资料,这些资料还会倒手卖给其他公司建材商,就这样多米诺似的倒手出售直接导致了业主还没进户,电话就被打爆!轮番的轰炸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如果仅仅装修公司得到了电话,可能仅仅是烦人的电话骚扰,但是如果信息泄漏给了不法之徒,我们的安全怎么保证 ?

电话骚扰,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吗?

我们接到了无数的电话,开始会很平和的说一些装修的意向,但是随着电话的激增,业主们都被逼得忍无可忍,不敢再接电话了。心情不好的时候甚至会破口大骂。但是除了拒绝跟不接电话,我们真的没办法吗?谁能站出来捍卫自己的隐私与正常生活呢?小编走访之后发现,多数的业主都会选择说“已经装修”或者”已经卖房“之类的推脱之词,但是没有人会站出来直击骚扰电话,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点让小编着实痛心!事实上我国刑法早有规定,对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消法》更进一步明确,对于泄露、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泄密”的经营者,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规定

信息安全: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获罪

【修正条款】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修正前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解读】

1、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4、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5、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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