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土地登记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八条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土地权属审核;
(三)注册登记;
(四)核发证书。
第九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办公地址及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装一网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装一网公众号
装一网家居号
热门文章
猜你喜欢
新中式风格装修效果图大全
【山水人家装饰】锦绣江城117平现代风全包15万
【银川元点装饰】吾悦和府125㎡现代简约风格
干湿分离卫生间装修效果图大全
【山水人家装饰】城投联投江南岸140平意式极简全包25万
98平北欧轻奢风装修 ins大理石装修设计效果图
【山水人家装饰】碧乐城170平现代风
广州教育培训室装修效果图
【银川元点装饰】国宾壹号124㎡现代风格装修案例
家装案例
免费设计
在线报价
智选公司
全屋定制
整体软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