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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召开会议决定:终结家具行业的霸王条款

2014-07-28 11:50:54 · 333次浏览

近日,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联合分局消费者协会、分局综合执法及其法官和律师、辖区各建材城代表等,召开“家居家具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终结家具行业的“霸王条款”、“问题条款”。

据了解,前不久,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对辖区内的建材城、居然之家建材城进行了全面检查,广泛收集正在使用的各类家居家具销售合同文本。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和“问题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专业市场分局联合多个部门召开“家居家具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点评会”。法官、律师和专业人士针对合同范本里的“霸王条款”和“问题条款”作了详细介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分别举例分析,并对新定制的买卖合同范本进行讨论。

“有了家居家具销售合同范本之后,家具行业的‘霸王条款’、‘问题条款’将被终结。合同将对因为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责任造成违约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销售商延期送货的违约金比例,以及消费者延期提货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将体现买卖双方责任权利的平等。”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工作人员说。

装修过程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保修期严重缩水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2.偷换责任概念 免除保修责任

例如“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而《合同法》规定,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承包方可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承包方不能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3.加额外条款蒙骗消费者

例如,“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对合同中已确定的工程项目提出减项,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预算款的10%作为减项费……”而据《合同法》规定,这属于强加给发包方的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4.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例如,“本合同中所标明的合同价格未含税金,如客户需要开发票另加税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制定上述合同条款的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国家税收的嫌疑。

5.承包方权利过大消费者利益受损

例如,“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自乙方开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纳之日,乙方拥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仅限于与施工有关的各项权利,而不能将上述权利随意扩大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

6.工期规定暗藏猫腻

例如,“工期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竣工。”根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工期应为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日历总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7.工期预付款套牢消费者

例如,“支付次数,第一次,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进度过半,支付35%及工程变更款”。这一做法没按《合同法》规定办,工程进度过半没有确切的定义,若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消费者也处于被动地位。

8.验收标准不一 消费者很茫然

例如,“工程质量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专家认为,这实际上指由业主自己组织验收。实际上,目前已经有装修行业验收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建议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熟悉验收标准,将具体的验收标准文件名称写入合同中。

9.室内环境质量不写入合同有隐患

记者发现,90%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如空气等)确定具体标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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