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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保障房管理将更加规范 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主力

2014-07-31 11:39:08 · 1056次浏览

今天上午,我市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据介绍,我市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主力

我市第三个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筹总量将不低于3.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占房源总量的85%以上。据初步测算,规划期内市财政共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7.1亿元。

统筹项目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优化规划布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应与城市发展、产业用地调整规划相结合,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建设相衔接,并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需要,在靠近产业园区、地铁轻轨重要站点(枢纽)等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片区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完善配套设施。统筹建设进度,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对偏远区域要加大投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社会配套设施,确保居民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实行小区全封闭,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行动意见,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统一申请登记。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根据不同群体实施分类保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将目前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确保平稳过渡。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老人老办法。对统一申请模式前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通过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满足需求。新人新政策。对统一申请模式后新增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结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结构和准入条件的调整,合理确定各批次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的保障家庭。

保障性住房管理将更加规范

加强分配管理。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力度,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定期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变动情况。健全房屋、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立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公平分配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健全租金定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的家庭,在享受原差别化租金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具体租金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到住房保障和物价部门备案。

加强运营和使用管理。要健全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专业的运营机构进行后期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营。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管理,区(市)住房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适时调整租金水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法收回。

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相关实施细则,为方便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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