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案:原告方同意和解 被告方不同意
昨日庭审的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和解。原告方代理律师一致表示,同意和解。而被告方律师则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从7月份首次庭审结果来看,当时双方虽庭上表示同意和解,但之后实际上却未达成和解。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楼第3号审判法庭内,佛山照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展开了为期一天的第二轮公开审理,涉及原告467名。
虽与7月9日首次庭审的原告人数相近,但此次原告诉讼的代理律师却达23位。因代理律师较多,原定于2014年8月25日~28日持续5天的第二轮审理于8月25日一天内进行了合并审理。因涉及原告方人数及代理律师较多,在庭前准备工作方面花费了较多时间,原定于9:00开始的庭审直至9:30才正式开始。
记者留意到,昨日的庭审吸引了10余位原告股东出席旁听,其中有5位原告选择了由自己来进行辩诉,并没有请代理律师。在旁听席上,一位65岁的陈姓女士曾经是佛山照明的股东,她称于2011年买入7000股,期间亏损2万元,目前尚未提起诉讼,她也十分关心该案件的进展,特意跑到庭审现场来听庭。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国华等23位原告方诉讼律师团,挤满了原告席,代表被告方佛山照明出席的2位律师仍来自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在此轮审理过程中,双方聚焦三个方面进行辩论:
一、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二、原告方的损失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构成虚假陈述和损失,其损失是否与被告的虚假陈述构成因果关系?
三、若构成虚假陈述,是否存在系统风险、是否需要扣除系统风险及行业风险、公司经营风险等因素?
除此之外,双方就实施日、基准日的认定仍有异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7条:“针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虚假陈述罪。”佛山照明的代理律师认为:“因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而造成的信息披露违规,涉及金额所占比例不足以构成重大事件。”而原告代理律师则不这样认为,并以佛山照明违规的事实进行举例说明。
那么,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是否与佛山照明的违规披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其中系统风险又占了多大的比重。佛山照明代理律师认为:“在揭露日之前,佛山照明在2年内处于持续下跌状态,在这期间造成的损失应全部归于系统风险导致;而在揭露日到基准日区间,若构成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其中系统风险应占40%的比重,另外电子行业以及公司的经营风险等因素也应当被扣除。”
对于实施日的确定,原被告双方仍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方认为:“实施日为2010年7月15日。”而被告方则认为:“应将2010年11月8日列为实施日。”
昨日庭审的最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和解。原告方代理律师一致表示,同意和解。而被告方律师则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从7月份首次庭审结果来看,当时双方虽庭上表示同意和解,但之后实际上却未达成和解。
休庭后,有不少原告股民关切地问刘国华律师:“何时会有结果?”他说:“可能要到明年初才会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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