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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都市工商局点评装饰公司十大不公平霸王条款

2014-08-27 15:08:00 · 854次浏览

墙面漆不到半年就脱落了;卫生间使用不到一个月就渗水了;房屋过了一年装修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维修了……当耗财耗时耗力地将新房装修好之后,你是否碰到过这些问题?当你向装修公司追讨合法权益时,一些宜昌装饰公司会用霸王条款来做挡箭牌。

近日,湖北省宜都市工商局在对全市家居装饰经营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共收集了27份经营者使用的自制格式合同文本,最终确认了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宜都市工商局对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

条款一:

“若工程分项全部竣工后三日内拒绝交付工程余款视同甲方放弃保修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付清工程余款,乙方填发保修卡(售后维护以保修卡及结算单为凭)。”“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不享受售后服务”。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但是,家装公司利用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在3天内未结清工程款,并以付清工程余款为前提,否则将失去保修资格是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未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装修企业可通过多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不能借此来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保修责任,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条款二: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每误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该高于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预见造成的损失。

条款三: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0.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将自己违约支付给消费者的违约金仅工费的0.1%,而消费者违约需支付当事人的违约金为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损害消费者利益。

条款四:

“因甲方的原因影响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A、不能按期供水;B、不能保证每天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

点评:当事人在上述合同条款中要求甲方(指消费者)一是按期供水电,二是保证每天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含加班)。水电是由供水供电部门控制,因检修造成停水停电消费者是无法掌控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就包括允许施工的时间,所以装修施工的时间都是由物业管理单位确定,一般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了不影响业主的休息,8小时外都禁止装饰装修,不可能保证每天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当事人将不可抗力和本应由家装公司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到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条款五: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验收,验收期为两天,甲方不按时验收,乙方可自检后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如甲方经通知2日内不参加验收,视为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该条款赋予了消费者有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的权利,而装修公司以消费者不按时验收为理由,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条款六:

“本合同经甲方及所在地乙方签章后生效,如有不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互利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自负。”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装修公司通过装修合同的格式条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诉讼权利。

条款七:

“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为12个月”。“在装修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1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点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条款中,装修公司将保修期严重“缩水”,免除了装修公司应承担的工程保修期限责任。

条款八:

“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凡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

点评:施工人员属于装修公司雇请人员,施工人员答应,也就代表装修公司同意,消费者与施工人员对更改施工内容的商定结果,可以视为装修公司同意了变更施工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负责,而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如果施工人员未获授权或超越授权致使施工方产生损失的,施工方可以对施工人员进行追偿。

条款九:

“本合同金额不含开发票”。

点评: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依法纳税是装修公司自己应尽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明显错误的。

条款十:

“装修过程中,房屋一切结构改变由甲方协调处理,后果由甲方承担。”

点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般情况下,房屋装修是禁止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禁止卫生间、厨房间移位的,家装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施工,导致的后果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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