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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关键要“解决”资金问题

2014-10-13 10:51:05 · 274次浏览

住建部副部长陈大卫日前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加紧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有关专家认为,住建部负责人的表态,基本明确了未来住房公积金用途的方向,即以租房、购房、装修等用途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为主。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走过10多年历程,近年来,因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低、使用率低等问题,社会上要求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底,住建部提出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工作,这项工作未能如期完成。2012年底,住建部提出要在2013年完成条例修订案草案稿,到2013年底再次“爽约”。这次住建部提出修订公积金管理条例,由于没有提出明确的时间表,让人感觉条例修订的进展太缓慢了。

公积金条例修订进展缓慢,或许缘于对“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存在着一些分歧。从各地有关试点和调研的情况看,解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强化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的保障功能,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居民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诸多事项;另一种是强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建设的保障功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条例》设定的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已经买房的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装修、翻建、大修房屋,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个人事项,就成为修改《条例》的一种现实思路。近年来,一些地方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职工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做法已突破《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条例》修改时可顺势确认。

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条件,以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是修改《条例》的另一种思路。对照《条例》关于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用于保障房建设,已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用途范围。这一点应予以足够的警惕。为缓解保障房建设的资金困难,更需要保证公共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也可以发行专项债券,将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转移”为保障房建设资金,将政府在商品房市场获取的部分收益用于保障房建设,用不着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要言之,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主要应按照上述第一种思路,进一步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扩大职工使用公积金的范围,支持职工自己“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至于“解决”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那主要是一个保障和加强公共财政投入的问题,与住房公积金的内在属性与功能关系不大,条例修订时大可不必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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