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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租房开店,你将面临哪些问题?

2014-10-14 09:31:43 · 602次浏览

租房开店一直是当下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由于其中涉及不少法律知识,房东与店家之间的纠纷屡有发生。株洲装修第一网小编整理了今年来接到的咨询或投诉,总结出如下几个案例,希望对大家有些帮助。

    市民连线

    房东卖了出租的店面

    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外地人张先生在荷塘区附近租了一间商铺,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不想刚过2年,市民李某就拿着与房东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张先生腾空商铺并搬离。张先生认为自己与原房东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还没有到期,于是拒绝搬离。

    株洲晚报法律顾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法律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按照此解释,王先生要按照合同继续租用店面,从法律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具体来说,租赁房屋时,在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对于房屋享有的使用权,不会因为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房屋买受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提前返还租赁的房屋。

    合同到期,房东要不要对装修买单?

    2013年市民杨先生在城区租赁了一套写字楼用于办公,并经房东同意,对房屋进行了大面积装修,花了10多万。眼看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装修得这么好,石先生有些不舍,他想知道能不能要求房东对装修做适当的补偿?

    株洲晚报法律顾问:石先生的要求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房东自愿补偿,当然可以;如房东不愿补偿,他也不能强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到期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油烟机等,可由承租人拆除。当然,在拆除的过程中,承租人不能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是形成附和的装修物,如大理石、壁画等已经装修到房子上无法带走的装修材料,就当归房东所有。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到期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要租房开店,最好在装修前与房东约定租赁到期的装修补偿事宜,这样可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开店证照无法办理,合同是否有效?

    80后小秦租了市民曹某门面开奶茶店,签订合同时,曹某表示房屋证照齐全,不妨碍办理开店相关的证照。不想合同签订,装修完毕之后才发现房屋为工业用房,证照无法办理,双方由此开始扯“麻纱”。

    株洲晚报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因对方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或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小秦租房的目的是开奶茶店,因房屋为工业用房致使开奶茶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曹某明知工业用房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却仍然签合同收租金,存在主要过错,因此需要承担大部分损失。但从法律实践来看,小秦在未对承租房屋性质核实的情况下就进行了装修,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如果诉诸法院,法官可能判决他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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